欧浦智网: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5-11-10
关于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2层 邮政编码:518048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755) 88265288 传真(Fax.): (86-755) 83243108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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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他字 2015 第 085 号
致: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智网”或“公司”)与广东信达律
师事务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
达”)接受欧浦智网的委托,担任欧浦智网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7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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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
律意见书》”)。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信达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
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律师提供文件时
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
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
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欧浦智网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信达
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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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及其他规定,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的
粤办函[2005]709 号文批准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5 年 12 月 28
日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二)2014 年 1 月 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32 号文
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3939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公司股票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欧浦钢网”,股票代码
“002711”。2015 年 8 月 18 日,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
核准,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欧浦智网”。
(三)公司现持有注册号为 440000000021278 号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佛
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乐成路七号地,法定代表人为陈礼豪,注
册资本为 33,002.2 万元,经营范围为广东省内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
务和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含新闻、初步、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
电子公告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的服务项目),普通
货运,搬运装卸,货运站经营,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仓储理货(上述
经营范围涉及行政许可的项目凭有效的许可证或批准证明经营)。以下经营范围
不含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应经许可经营的项目:钢铁加工、配
送,提供地磅称重服务,物业租赁、管理服务,网上提供钢铁、塑料、家具交易
服务,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外
各类广告,投资兴办实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欧浦智网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具
备《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15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欧浦智网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信达律师根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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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行了逐项核查:
(一)根据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款“依法合
规原则”的规定。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
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
工本次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款“自愿
参与原则”的规定。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自负盈亏、
风险自担,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款“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对象为公司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其分
公司、下属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确定标准的员工。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总人数不超过 280 人,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合计 14 人,其他员工不超过 266 人。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款关
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
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一项关
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上市
公司回购及二级市场购买,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款第二项关于员
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
月,自申万菱信资产-平安银行-众盈欧浦智网 1 号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
计算;本次员工计划标的股票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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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票过户或购买至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之日起计算。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
第(六)款第一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期限的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欧浦智网 2015 年 11 月 6 日收盘价
33.24 元测算,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的资金规模总额上限为
5,000 万元,所能购买的股票数不超过 150.43 万股,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规模总
额上限为 2,500 万元,所能回购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75.22 万股,合计持有的股票
总数约占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0.6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数
量将不超过公司现有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款第二项
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对以下事项作出
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持
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提
及支付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履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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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员工持股计划事项充分
征求了员工的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款的规定。
2.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款的规定。
3.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发表了《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 2015 年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事前核
实,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等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的规定。
4.公司监事会于 2015 年 11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议案,并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发展等发表了监事会意见。本次监事会因关联监事回避表决无法形成有效决议,
监事会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款的规
定。
5.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 10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上述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决议等,符合《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款的规定。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已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并于股东大会召开之
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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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独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指导意见》,随着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外,公司
已履行了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必要程序;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
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为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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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
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炯 韦少辉
易文玉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