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浦智网: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股东新余纳海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15-12-0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新余纳海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欧浦智网”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
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对欧浦智网
股东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市纳百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新余纳海”)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概述
欧浦智网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根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股东新余纳海 IPO 前持有公司
11,697,000 股股票,IPO 时其转让老股 579,415 股,老股转让后持有公司股票
11,117,585 股。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 号)的文件精神,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新余纳海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出具了《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
“自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满之日起两年内,每年减持股份不超过所持股份总
量的 25%,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
除息价格调整);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欧浦钢网减持事宜并予以公告后,再实施
减持计划;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将出售股票收益上缴欧浦
钢网,同时,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和/或所持流通股自未能
履行本承诺书之承诺事项之日起增加六个月锁定期,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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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余纳海出具的书面说明,以上《确认书》所述“所持股份总量”指其在
公司上市时所持股份总数,即 11,117,585 股(除权前),且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
年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的计算均以此为计算基数。同时,根据公司 2014 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总股本 150,01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 7 股,以资本公积
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 股。因此,为履行《确认书》的相关承诺,新余纳
海锁定期为 2015 年 1 月 26 日至 2016 年 1 月 25 日的股票数量为 6,114,671 股,
即 11,117,585 乘以 2.2 乘以 25%后取整;锁定期为 2015 年 1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
月 25 日的股票数量为 12,229,345 股,即 11,117,585 乘以 2.2 乘以 75%取整后扣
除 6,114,671 股。
综上所述,截至 2015 年 12 月 4 日,新余纳海持有公司 18,344,016 股,为履
行《确认书》的相关承诺拟申请追加锁定至 2017 年 1 月 25 日,其中,2016 年 1
月 26 日 6,114,671 股可上市流通,2017 年 1 月 26 日 12,229,345 股可上市流通。
二、保荐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查阅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取得了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新余纳海出具的《确认书》及其关于本次持有公
司股份锁定事项的说明,对新余纳海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新余纳海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3]42 号)出具的《确认书》及其对《确认书》“所持股份总量”计算基数的定
义(即新余纳海在公司上市时所持股份总数即 11,117,585 股(除权前),且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的计算均以此为计算基数)未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新余纳海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相关事宜亦未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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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新余纳海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姚玉蓉 王进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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