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浦智网: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4-08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欧浦智网 公告编号:2019-052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法院相关涉案材料。公
司正在对诉讼材料中提及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与厦门金海峡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
1、案号:(2018)闽 02 民初 705 号
2、管辖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3、原告:金海峡
4、被告:欧浦智网、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陈礼豪、
田洁贞
5、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欧浦智网立即向原告金海峡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整并支付
利息人民币 414,166.67 元、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10.5%,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或逾期利息,按逾期利息率计收复利,均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
以上暂合计为 30,414,166.67 元。
(2)判令被告中基投资、陈礼豪及田洁贞对被告欧浦智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欧浦智网、中基投资、陈礼豪
计田洁贞共同承担。
6、案件简述:
2017 年 8 月 30 日,原告金海峡公司与被告欧浦智网公司、第三人华夏银行签订《委
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金海峡公司委托第三人华夏银行向被告欧浦智网公司发放
委托贷款:(1)借款金额 3,000 万元整,期限一年,实际委托贷款期限起始日与上述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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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所记载的委托贷款发放日为准。(2)借款用途为向上游采购货
物。(3)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7%,该利率为不变利率;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清偿委托贷款本
金和利息的,按照年利率 10.5%计收逾期利息及复利。(4)结息方式及还款方式:按月
结息,付息日为每季末月的 20 日,最后一自付息日为合同到期日;被告欧浦智网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31 日之前一次还清本合同项下全部委托贷款本金;委托贷款本金结清时,利
随本清。(5)贷款支付方式:第三人华夏银行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将本合同项下贷款
一次划入被告欧浦智网公司账户。
2017 年 8 月 28 日,被告中基投资公司、陈礼豪及田洁贞向原告金海峡公司分别出具
了《担保保证书》,为被告欧浦智网公司的前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
二年,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约定了责任承担
顺位。
2017 年 8 月 31 日,原告金海峡公司在第三人华夏银行账户中存入 3,000 万元,并委
托第三人华夏银行向被告欧浦智网公司发放借款 3000 万元。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欧浦智网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11 日将其名下坐落于广州市越
秀区广州大道中 307 号 4501 房的房产抵押予原告金海峡公司,并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办
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8 年 9 月 30 日后,被告欧浦智网公司未再还款,截至该日尚欠借款本金
28,994,057.03 元,未欠利息或逾期利息。经多次催讨,被告欧浦智网公司仍未偿还,而
被告中基投资公司、陈礼豪及田洁贞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金海峡公司为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7、进展情况
本案经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
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1)被 告 欧 浦 智 网 应 于 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偿 还 原 告 金 海 峡 借 款 本 金
28,994,057.03 元及逾期利息、复利(逾期利息以 28,994,057.0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0.05%计算,复利以未按时支付的逾期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 10.05%计算,均从 2018 年
9 月 30 日起计算至时机还款之日止);
(2)被告欧浦智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海峡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及公告费 900 元;
(3)若被告欧浦智网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原告金海峡有权对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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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智网提供的抵押物即其名下的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 307 号 4501 房[不动产
权属证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90959 号]行使抵押权,并就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被告中基投资、陈礼豪、田洁贞对被告欧浦智网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履行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欧浦智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193,871 元,由被告欧浦智网、中基投资、陈礼豪、田洁贞共同负
担。
二、本次新增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主动采取各项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
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如发
现将及时披露。
本案尚未执行,目前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积极跟
进该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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