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欧浦智网 公告编号:2019-057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法院相关涉案材料。公 司正在对诉讼材料中提及的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公司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以下简称“顺德农商银 行乐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一案 1、案号:(2018)粤 06 民初 241 号 2、管辖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原告:顺德农商银行 4、被告:欧浦智网、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新余市 纳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海贸易”)、陈礼豪、田洁贞、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 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指日钢铁”)、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 钢钢贸”)、陈猛杰、涂思思、金泳欣、吴佳怡 5、案件简述: 公司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2018 年 4 月 19 日签订《借款合 同》。根据上述《借款合同》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向公司发放了 11 笔贷款,合计 1.66 亿元。2018 年 4 月 19 日,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与欧浦智网、中基投资、纳海贸易、陈 礼豪、田洁贞签订了补充协议,对之前的《借款合同》的还款方式进行了变更,约定欧 浦智网从 2018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期间,每月归还贷款本金 2,000 万元, 共归还贷款本金 8,000 万元,到 2018 年 7 月 31 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2017 年 6 月 1 日,公司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签订了《质押担保合同》,约定公司以其持有的广东 烨辉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60%股权(即股权数额 3,000 万元),为其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 行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签署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成的的债务提供 质押担保,担保债务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92 亿元,本案债务在上述质押权利担 保范围之内。 第 1 页 共 8 页 中基投资、纳海贸易、陈礼豪、田洁贞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于 2017 年 6 月 8 日 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中基投资、纳海贸易、陈礼豪、田洁贞为公司与顺德农 商银行乐从支行在 2017 年 4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 成的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务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7,000 万元, 本案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之内。 中基投资、纳海贸易、陈礼豪、田洁贞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中基投资、纳海贸易、陈礼豪、田洁贞为公司与顺德 农商银行乐从支行在 2017 年 6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所 形成的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务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92 亿元, 本案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之内。 指日钢铁、顺钢钢贸、陈猛杰、涂思思、金泳欣、吴佳怡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 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约定指日钢铁、顺钢钢贸、陈猛杰、涂 思思、金泳欣、吴佳怡为公司与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在 2017 年 4 月 19 日至 2020 年 1 月 16 日期间签订的一系列主合同所形成的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债务本金 余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7,000 万元,本案债务在上述担保范围之内。 公司未能依约归还贷款本金,同时上述贷款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开始拖欠利息,顺 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为保障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6、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借款合同》项下未到期的贷款于起诉状送到公司之日起全被到 期,并判令公司立即偿还贷款本金 1.5 亿,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2,123,195.32 元(利息暂计至 2018 年 11 月 27 日)。 (2)请求法院判定中基投资、纳海贸易、陈礼豪、田洁贞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诉讼请 求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定指日钢铁、顺钢钢贸、陈猛杰、涂思思、金泳欣、吴佳怡对公司上述第一 项诉讼请求项下债务。 7、进展情况: 顺德农商银行乐从支行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申请了财产保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 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冻结公司、中基投资、纳海贸易、陈礼豪、田洁贞、指日钢铁、 顺钢钢贸、陈猛杰、涂思思、金泳欣、吴佳怡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 152,123,195.32 元或 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第 2 页 共 8 页 根据上述裁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公司持有的广东顺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共计 12,647,523 股)。 二、公司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案号:(2019)沪 0115 民初 25797 号 2、管辖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3、原告:远东租赁 4、被告:欧浦智网、上海欧浦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欧浦”)、中基 投资、广东欧浦乐从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乐从”)、陈礼豪、田洁贞 5、案件简述: 2017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与远东租赁签订了编号为 IFELC16D03UBQT—L—01 的《售 后回租赁合同》和编号为 IFELC16D03UBQT—P—01 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公司与远东 租赁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公司为承租人,远东租赁为出租人。 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欧浦智网将其所有的设备出让给远东租赁,远东租赁取得了该 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公司使用。租赁物设置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乐成路七号地。公司向远东租赁支付租金,租金分 24 期, 每月一期,每期租金为 514,671.00 元,保证金 773,000.00 元,留购价款 1,000.00 元. 该租赁合同项下租金为固定租金,不随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变动而调整租金应做相应调 整。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保证,不计利息,远东租赁有权以保证金冲抵公司对其的任 何欠款。公司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任一期租金或者合同项下其他应付款项, 远东租赁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公司赔偿其所遭受的损失,并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偿 付逾期违约金。 为担保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上海欧浦、中基投资、欧浦乐从与远东租赁分别签署了 编号为 IFELC16D03UBQT—U—03、IFELC16D03UBQT—U—04、IFELC16D03UBQT—U—05 的 《保证合同》,陈礼豪、田洁贞签署并向远东租赁出具《保证函》。《保证合同》和《保 证函》均承诺为公司在租赁合同项下承担的租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留购价款及 其他应付款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 年。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远东租赁向公司发起了《起租通知书》,起租日为 2017 年 11 月 06 日,租赁期间:2017 年 11 月 06 日至 2019 年 11 月 06 日。 起租后,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06 日支付第 11 期租金后,再未支付剩余租金。远东 第 3 页 共 8 页 租赁提起了诉讼。 6、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公司与远东租赁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 (2)判令公司返还远东租赁在《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3)判令公司向远东租赁赔偿损失,损失赔偿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 5,917,723.00 元(已扣除保证金 773,000.00 元),截至 2019 年 01 月 09 日的租金逾期违约金 25,990.89 元以及自 2019 年 1 月 10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租金逾期违约金; (3)判令远东租赁可就上述租赁物与公司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 得价款用于清偿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 由公司继续清偿; (4)判令上海欧浦、中基投资、欧浦乐从、陈礼豪、田洁贞对公司上述第三项付款 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7、目前进展: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8)鄂 01 民初 3793 号 2、管辖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3、原告:天风证券 4、被告:中基投资、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公司 5、案件简述: 2017 年 5 月 15 日,中基投资与天风证券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 “主合同”),合同约定:天风证券以委托资金受让中基投资持有的 1,700 万股欧浦智 网股票收益权,由中基投资在约定时间内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该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 标的股票收益权之购买价款为人民币 183,000,000 元,用途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标 的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支付日为中基投资支付标的股票收益权购买价款满一年之日,即 2018 年 5 月 18 日。 2017 年 5 月 15 日,中基投资与天风证券签订了《股票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了: 中基投资同意将其持有的 1,700 万股欧浦智网流通股股票,以及该股票因送股、公积金 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而形成的派生股票(如有)质押给天风证券,作为主合同项下 第 4 页 共 8 页 中基投资的全部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债务以及中基投 资因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中基投资应向天风证券支付的其他款项、天 风证券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双方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另,合同履行期间因除权配股,实现质押股权变为 2,720 万股,经中基投资陆续支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故天风证券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解除 质押 283 万股股票、于 2018 年 6 月 4 日解除质押 702 万股股票,现今剩余质押股票共计 1,735 万股。 2017 年 5 月 16 日,公司向天风证券出具《担保函》,自愿为中基投资的全部应付债 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承诺就中基投资根据主合同项下应付未付之金额承担差额补足 义务,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债务及中基投资因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违约 金、赔偿金、中基投资应向天风证券支付的其他款项(如有)、天风证券为实现债权与 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 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及其他依据法律规定应由中基投资支付 的费用。 2017 年 5 月 18 日,天风证券向中基投资指定账户支付股票收益权购买价款人民币 183,000,000 元,已履行完毕合同的付款义务。 2017 年 12 月 8 日,为保证中基投资能如期向天风证券支付相应款项,陈礼豪、田洁 贞自愿为中基投资的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天风证券签订了《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了:为确保中基投资与天风证券双方签署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及相关补 充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和《股票质押担保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得到完全、适 当的履行,保障天风证券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权的实现,陈礼豪、田洁贞同意为中基 投资于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以下简称“主债权”)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 范围除了上述主债权,还及于主债权项下的回购价款、回购溢价款、复利、罚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及天风证券为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债权所发生的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保证 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当中基投资 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主债务时,无论主债务向下是否存在其他担保,天风证券均有权要 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基投资于 2018 年 4 月 27 日支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人民币 第 5 页 共 8 页 9,831,000 元、于 2018 年 5 月 15 日支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人民币 20,022,705.65 元、 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支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人民币 3146294.35.根据合同的约定,因中 基投资无力及时支付,故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就剩余款项支付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 中基投资与天风证券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同》。 2018 年 5 月 18 日,因上述补充合同的签订,陈礼豪、田洁贞就保证范围扩大之事宜, 自愿与天风证券签订了《保证合同制补充合同》,将原《保证合同》中保证范围重新进 行约定,保证范围变更为:除了上述主债权,还及于主债权项下的回购价款、回购已加 款、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回购价款延期支付期间中基投资应支付款项及 天风证券为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债权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 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 上述各补充而合同签订后,中基投资于 2018 年 6 月 4 日支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人 民币 54,130,000 元、于 2018 年 6 月 8 日支付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人民币 870,000 元, 根据前述补充合同的约定,中基投资尚欠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人民币 95,000,000 元,因 中基投资无力及时支付,故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就剩余款项支付事宜经各方友好协商, 中基投资、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与天风证券签订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之补充合 同》。 2018 年 6 月 8 日,陈倩盈与天风证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中基投 资与天风证券双方签署的主合同和《股票质押担保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项下的相关债 务得到完全、适当的履行,保障天风证券在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权的实现,陈倩盈同意 为中基投资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除了上述主债权, 还及于主债权项下的回购价款回购溢价款、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賠偿金、回购价 款延期支付期间中基投资应支付款项及天风证券为实现主债权和保证債权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 费等);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 当中基投资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主债务时,无论主债务向下是否存在其他担保,天风证 券均有权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018 年 7 月 2 日,公司股票跌停至 7.54 元/股,低于预警线 8.21 元/股,天风证券 向中基投资发出《告知函》,要求中基投资在 2018 年 7 月 3 日补充担保;因中基投资未 补充担保,2018 年 7 月 13 日天风证券又再次向中基投资发出《告知函》,但至今中基投 资未按《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中的约定补充质押相应数量的标的股票(股份类别须与 第 6 页 共 8 页 初始质押股票相同,或流动性由于初始质押股票),或向资管计划托管专户划付保证金, 是履约保障比例提高至预警履约保障比例 150%以上。 截止到 2018 年 8 月 2 日哦,公司股票跌至 4.42 元/股,并有继续下跌的趋势。 中基投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天风证券合法权益。截止至 2018 年 8 月 1 日, 中基投资尚欠天风证券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人民币 9,500 万元整、股权收益权延期投资 收益金人民币 670,808.56 元,并已产生违约金人民币 1,387,226.68 元。 6、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中基投资向天风证券支付标的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 95,000,000 元及 股权收益权延期投资收益人民币 670,805.56 元(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1 日,此后股权收 益权延期投资收益金按《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以及项下补充协议的约定计至清偿之日 止); (2)依法判令中基投资向天风证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387,226.68 元(自 2018 年 7 月 3 日起算,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1 日,此后违约金按《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以及项 下补充协议的约定计至清偿之日止); (3)依法判令中基投资向天风证券偿付天风证券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人 民币 148,800 元;(以上共计人民币 97,206,832.24 元); (4)依法判令天风证券对中基投资持有并质押给天风证券的 1,735 万股公司流通股 股票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5)依法判令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对中基投资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中 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依法判令欧浦智网对中基投资上述第一、二、三项中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7)依法判令诸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 费、公告费等)。 7、进展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经公司内部梳理,上述第三项诉讼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决策程序 审议批准。 针对诉讼事项,公司高度重视,主动采取各项应对措施,积极主张公司权利,充分保障 第 7 页 共 8 页 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如发 现将及时披露。 目前,诉讼事项已进入诉讼程序,但尚未取得最终判决,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2 日 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