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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欧浦: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5-07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19-079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刊登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民事
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及相关进展资料。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粤 06 民初 187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以下简称农行乐从支行)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0)。
    (二)判决或裁定情况
    该案已由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九十六条第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项、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
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
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确认合同编号为 44010120160005702、44010120160004950、44010120160004187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网》项下借款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到期;
    2、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发力之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 44010120170009806《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贷款本金 4,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的利息为 347,903.33 元,复利为 756.28 元;2、自 2018 午 11 月 21 日起以贷款
本金 4,000 万元和所利息 347,903.33 元为基数按年利车 7.699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


                                  第 1 页 共 5 页
息和复利);
    3、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 44010120170009693《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贷款本金 3,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的利息为 239,540 元,复利为 475.72 元;2、自 2018 年 11 月 16 日起以贷款本
金 3,000 万元和所欠利息 239,540 元为基数按利率 7.699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
利);
    4、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 44010120170009583《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贷款本金 3,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12 日的利息为 226,707.50 元,复利为 420.83 元;2、自 2018 年 11 月 13 日起以贷款
本金 3,000 万元和所欠利息 226,707.50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699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的罚息和复利);
    5、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 44010120170009341《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贷款本金 3,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5 日的利息为 196,765 元,复利为 292.75 元;2、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起以贷款本金
3,000 万元和所欠利息 196,765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699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
复利);
    6、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 44010120170009358《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 2018 年 11
月 5 日的利息为 65,588.33 元,复利为 97.58 元;2、自 2018 年 11 月 6 日起以贷款本金
1,000 元和所欠利息 65,588.33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699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
复利);
    7、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 44010120170009164《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贷款本金 8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 2018 年 10 月
30 日的利息为 45,626.67 元,复利为 48.79 元;2、自 2018 年 10 月 31 日起以贷款本金
800 万元和所欠利息 45,626.67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699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


                                  第 2 页 共 5 页
复利);
    8、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カ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 44010120160005702《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贷款本金 2,198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的利息为 284,213.61 元,复利为 1,299.89 元;2.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起以贷
款本金 2,198 万元和所欠利息 284,213.61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12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的罚息和复利);
    9、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 44010120160004950《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贷款本金 1,123.5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的利息为 145,274.79 元,复利为 664.43 元;2、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起以贷
款本金 1,123.5 万元和所久利息 145,274.7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125%计算至清偿之日
止的罚息和复利);
    10、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清偿合同编号为 44010120160004187《流动资金借款
合同》贷款本金 1,548.75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包括两部分:1、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的利息为 200,261.98 元,复利为 915.92 元;2、自 2018 年 12 月 28 日起
以贷款本金 1,548.75 万元和所欠利息 200,261.98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7.125%计算至清偿
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11、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 5 万元;
    12、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在最高余额 3,053 万元的范围内
就本判决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确定的债权有权以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
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细海工业区 8 号之一(办公楼)的房地产
(粤房项权证佛字第 0315031595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在最高余额 18,200 万元的范围内
就本判决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确定的债权有权以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
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细海工业区 8 号之一的房地产(粤房地他
项权证佛字第 0315031596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在最高余额 15,150 万元的范围内


                                  第 3 页 共 5 页
就本判决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确定的债权有权以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
落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社区居民委员会细海工业区乐成路 5 号的房地产(粤房地
他项权证佛字第 0315031593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5、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在最高余额 9218 万元的范围内就
本判决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确定的债权有权以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
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路州村委会第二工业区乐成路 7 号地的房地产(粤房地他项权证
佛字第 0315031592 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6、被告陈礼豪应对本判决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余额 40,500 万元的
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礼豪
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追偿权;
    17、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25,312.5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共 1,030,312.5 元,由被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陈礼豪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目前公司已就此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2018)佛仲金字第 266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陈运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在指定媒体刊
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
    (二)判决或裁定情况
    佛山仲裁委员会已出具仲裁决定书:
    本会依法受理的申请人陈运涛与被申请人陈礼豪、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于
民间借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提请专家咨询委员会程序,此情形属于本会《仲裁规则》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根据本会《仲裁规则》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仲裁庭做出如下决定:
    (2018)佛仲金字第 266 号案件于本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中止。
    待中止仲裁的原因消除后,另行恢复仲裁程序。
    三、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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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公司权益,公司正积极与原告进行密切沟通协商,力争尽快解决相关问题,
公司目前已聘请律师跟进,并严格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 06 民初 187 号。
    2、佛山仲裁委员会出具的仲裁决定书(2018)佛仲金字第 266 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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