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19-116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全资子公司广东欧浦乐从钢 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乐从”)和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欧浦小贷”)的通知,欧浦乐从和欧浦小贷就相关合同纠纷事项向有关方提起 诉讼,大部分案件已获法院立案受理。 诉讼本金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案号 目前进展 (万元) 1 欧浦小贷 陈广源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9)粤 0606 民初 11922 号 500 尚未开庭 2 欧浦小贷 陈铭勤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9)粤 0606 民初 11921 号 500 尚未开庭 3 欧浦小贷 吴乃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9)粤 0606 民初 11923 号 500 尚未开庭 4 欧浦小贷 麦辉林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9)粤 0606 民初 12077 号 500 尚未开庭 5 欧浦小贷 麦满林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9)粤 0606 民初 11924 号 500 尚未开庭 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6 欧浦小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9)粤 0606 民初 6941 号 500 双方达成调解 陈雪萍、陈志强、关婉禅、谢超汉 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陈志强、 7 欧浦小贷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9)粤 0606 民初 6940 号 500 双方达成调整 陈雪群、关婉禅、陈雪萍、谢超汉 佛山市顺德区四海友诚商业有限公 8 欧浦乐从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 0606 民初 13109 号 263.06 尚未开庭 司 9 欧浦乐从 佛山市顺德区钢财物流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 0606 民初 13107 号 298.67 尚未开庭 佛山市顺德区卓欣机械设备有限公 10 欧浦乐从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 0606 民初 12536 号 212.94 尚未开庭 司 11 欧浦乐从 佛山市顺德区恒兴达商贸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 0606 民初 12135 号 565.76 尚未开庭 12 欧浦乐从 佛山市顺德区华捷达贸易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 0606 民初 12136 号 661.50 尚未开庭 13 欧浦乐从 上海巽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658.50 尚未立案 14 欧浦乐从 上海凯钢物流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572 尚未立案 第 1 页共 14 页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欧浦小贷与陈广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 0606 民初 11922 号 2、诉讼请求: (1)陈广源立即向欧浦小贷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87 万元(利息计 算方式:以 5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17.40%、自 2018 年 4 月 2 日起计至 2019 年 4 月 1 日); (2)陈广源立即向欧浦小贷支付利息、违约金共 128,219.18 元(利息、违约金计 算方式:以 5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4 月 2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为 128,219.18 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陈广源负担。 前述第 1、2 项请求金额暂共计为 5,998,219.18 元。 3、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4 月 2 日,原、陈广源签订《借款合同》(编号:OPXD2018032903),约定: 陈广源向欧浦小贷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4 月 2 日至 2019 年 4 月 1 日止; 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17.40%,借款期限内不变(第五条);陈广源未按 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欧浦小贷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 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 ×(1+5%)。涉案合同签订后,欧浦小贷按约于 2018 年 4 月 2 日向陈广源支付借款 500 万元,但陈广源至今未还本付息。欧浦小贷认为,欧浦小贷、陈广源签订的《借款合同》 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陈广源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 向欧浦小贷承担违约责任。欧浦小贷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诉讼请求 均由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欧浦小贷与陈铭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 0606 民初 11921 号 2、诉讼请求: (1)陈铭勤立即向欧浦小贷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87 万元(利息计 算方式:以 5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17.40%、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计至 2019 年 3 月 28 日); (2)陈铭勤立即向欧浦小贷支付利息、违约金共 141,369.86 元(利息、违约金计 算方式:以 5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3 月 29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第 2 页共 14 页 止,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为 141,369.86 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陈铭勤负担。 前述第 1、2 项请求金额暂共计为 6,011,369.86 元。 3、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3 月 29 日,欧浦小贷、陈铭勤签订《借款合同》(编号:OPXD2018032901), 约定:陈铭勤向欧浦小贷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至 2019 年 3 月 28 日止;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17.40%,借款期限内不变(第五条); 陈铭勤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欧浦小贷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 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 的贷款利率×(1+5%)。涉案合同签订后,欧浦小贷按约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向陈铭勤 支付借款 500 万元,但陈铭勤至今未还本付息。欧浦小贷认为,欧浦小贷、陈铭勤签订 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陈铭勤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 已构成违约,应向欧浦小贷承担违约责任。欧浦小贷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上述诉讼请求均由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欧浦小贷与吴乃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 0606 民初 11923 号 2、诉讼请求: (1)吴乃英立即向欧浦小贷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87 万元(利息计 算方式:以 5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17.40%、自 2018 年 3 月 16 日起计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 (2)吴乃英立即向欧浦小贷支付利息、违约金共 184,109.59 元(利息、违约金计 算方式:以 5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3 月 16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为 184,109.59 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吴乃英负担。 前述第 1、2 项请求金额暂共计为 6,054,109.59 元。 3、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3 月 16 日,欧浦小贷、吴乃英签订《借款合同》(编号:OPXD2018031602), 约定:吴乃英向原告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3 月 16 日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 止;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17.40%,借款期限内不变(第五条);吴乃英 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欧浦小贷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 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 第 3 页共 14 页 利率×(1+5%)。涉案合同签订后,欧浦小贷按约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向被告支付借款 500 万元,但吴乃英至今未还本付息。欧浦小贷认为,欧浦小贷、吴乃英签订的《借款 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吴乃英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 约,应向欧浦小贷承担违约责任。欧浦小贷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诉 讼请求均由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四)欧浦小贷与麦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 0606 民初 12077 号 2、诉讼请求: (1)麦辉林立即向欧浦小贷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87 万元(利息计 算方式:以 5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17.40%、自 2018 年 3 月 16 日起计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 (2)麦辉林立即向欧浦小贷支付利息、违约金共 184,109.59 元(利息、违约金计 算方式:以 5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3 月 16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止,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为 184,109.59 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麦辉林负担。 前述第 1、2 项请求金额暂共计为 6,054,109.59 元。 3、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3 月 16 日,欧浦小贷、麦辉林签订《借款合同》(编号:OPXD2018031601), 约定:麦辉林向欧浦小贷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3 月 16 日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止;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17.40%,借款期限内不变(第五条); 麦辉林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欧浦小贷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 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 的贷款利率×(1+5%)。涉案合同签订后,欧浦小贷按约于 2018 年 3 月 16 日向麦辉林 支付借款 500 万元,但麦辉林至今未还本付息。欧浦小贷认为,欧浦小贷、麦辉林签订 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麦辉林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 已构成违约,应向欧浦小贷承担违约责任。欧浦小贷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上述诉讼请求均由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五)欧浦小贷与麦满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 0606 民初 11924 号 2、诉讼请求: (1)麦满林立即向欧浦小贷偿还借款本金 500 万元,并支付利息 87 万元(利息计 第 4 页共 14 页 算方式:以 5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17.40%、自 2018 年 4 月 4 日起计至 2019 年 4 月 3 日); (2)麦满林立即向欧浦小贷支付利息、违约金共 121,643.84 元(利息、违约金计 算方式:以 5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4 月 4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10 日为 121,643.84 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由麦满林负担。 前述第 1、2 项请求金额暂共计为 5,991,643.84 元。 3、事实与理由: 2018 年 4 月 4 日,欧浦小贷、麦满林签订《借款合同》(编号:OPXD2018040401), 约定:麦满林向欧浦小贷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4 月 4 日至 2019 年 4 月 3 日止;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年利率 17.40%,借款期限内不变(第五条);麦满 林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欧浦小贷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 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 款利率×(1+5%)。涉案合同签订后,欧浦小贷按约于 2018 年 4 月 4 日向麦满林支付 借款 500 万元,但麦满林至今未还本付息。欧浦小贷认为,欧浦小贷、麦满林签订的《借 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到期后,麦满林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 违约,应向欧浦小贷承担违约责任。欧浦小贷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 诉讼请求均由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六)欧浦小贷与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谋天下”)等五 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 0606 民初 6941 号 2、诉讼请求: (1)艺谋天下向欧浦小贷偿还借款及利息 5,395,625 元(利息及罚息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7 日,其中利息及罚息 395,625 元从 2019 年 3 月 8 日起继续按日利率 0.048%的 1.5 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本金 5,000,000 元继续按日利率 0.048%及逾期罚息计至实际 清偿日止); (2)陈雪萍以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 659 号秀丽花园绿茵街 8 座 06 房、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 155 号盈峰尚苑一座 01、02、03 车库的价款优先清 偿上述借款本息; (3)陈志强、关婉婵、陈雪萍、谢超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支付欧浦小贷本案律师费 40,000 元; 第 5 页共 14 页 (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事实及理由 艺谋天下以资金周转为由与欧浦小贷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签订编号为欧借字[2018] 第 012902 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向欧浦小贷借款 5,000,000 元,借期 12 个月,借期 内利率为日 0.048%,逾期还款罚息为该利率的 1.5 倍,每月第 20 日为结息日。同日, 双方还签订《贷款意向书》,约定欧浦小贷可向艺谋天下收取综合费用。同日,欧浦小 贷与陈雪萍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陈雪萍为上述借款以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 城街道泰华路 659 号秀丽花园绿茵街 8 座 06 房、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 155 号 盈峰尚苑一座 01、02、03 车库作抵押担保。同日,欧浦小贷与陈雪萍、陈志强、关婉 婵、谢超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陈雪萍、陈志强、关婉婵、谢超汉为上述贷 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9 年 1 月 31 日,欧浦小贷依约向艺谋天下发放了贷款 5,000,000 元。此后,艺谋天下自 2018 年 11 月 20 日未能按时结息,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借款到 期亦未能归还借款本息、综合费等,经欧浦小贷多次催讨,无果。 4、进展情况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 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协商一致确认,截至案涉借款到期日 2019 年 1 月 29 日,被告广东 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5,000,000 元、利息及其复利共 170,309.97 元、综合费 18579 元;此后借款罚息以被告 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起计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2)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所花费的律师费 4,000 元,由被告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3)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24,924.69 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展公 司已预交),由被告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4)上述第一、二、三项尚欠的各项借款本息及费用,被告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 训有限公司分两期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完毕:第一期被告广 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 有限公司偿还 320,000 元(该款应先抵扣截至第一期还款日的利息、复利、罚息、综合 费及受理费,余款再抵扣借款本金);第二期被告广东艺谋天下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计至第 第 6 页共 14 页 二期还款日的罚息及律师费; (5)被告陈志强、关婉婵、陈雪、谢超汉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约定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 (6)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雪萍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 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 659 号秀丽花园绿茵街 8 座 06 房(房地产权证号:0501071942)、佛 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 155 号盈峰尚苑一座 03 车库(房地产权证号:0501083352)佛 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 155 号盈峰尚苑一座 02 车库(房地产权证号:0501083337)、 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 155 号盈峰尚苑一座 01 车库(房地产权证号:0501083346) 的房产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7)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且原告佛 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各被告支付的第一期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 内协助各被告办理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 659 号秀丽花园绿茵街 8 座 06 房(房地 产权证号:0501071942)的抵押登记的涂销手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 司并承诺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前不得对各被告名下的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 上述协议已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生法律效力。 (七)欧浦小贷与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米陶瓷”)等六被告借款 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 0606 民初 6940 号 2、诉讼请求: (1)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共计 5,395,625 元(利息及 罚息暂计至 2019 年 3 月 7 日,其中利息及罚息 395,625 元从 2019 年 3 月 8 日起继续按 日利率 0.048%的 1.5 赔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本金 5,000,000 元继续按日利率 0.048%及 逾期罚息计至实际清偿日止); (2)被告陈志强以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 208 号碧桂园碧湖起十九 街 38 座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借款本息; (3)被告陈雪群以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 155 号盈峰尚苑一座 04、 05、06 车库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借款本息; (4)被告陈志强、关蜿婵、陈雪萍谢超汉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贵任; 第 7 页共 14 页 (5)被告支付原告本案律师费 40,000 元; (6)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事实和理由: 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为由与原告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签订编号为 欧借字[2018]第 012901 号的《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 5,000,000 元,借期 12 个 月,借期内利率为日 0.048%,逾期还款罚息为该利率的 1.5 倍,每月第 20 日为结息日。 同日,双方还签订《货款意向书》,约定原告可向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收取综合 费用。同日,原告与被告陈志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陈志强为上述借款以 其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 208 号碧桂园碧湖鹤起十九街 38 座作抵押担保。 同日,原告与被告陈雪群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陈雪群为上述借款以其位 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 155 号盈峰尚苑一座 0405、06 车库作抵押担保。同日, 原告与被告陈志强、关婉婵、陈雪萍、谢超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陈雪 萍、陈志强、关婉婵、谢超汉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9 年 1 月 31 日,原告 依约向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发放了货款 5,000,000 元。此后,被告佛山立米陶瓷 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11 月 20 日未能按时结息,至 2019 年 1 月 29 日借款到期亦未能归 还借款本息、综合费等,经欧浦小贷多次催讨,无果。 4、进展情况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 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原、被告协商一致确认,截至案涉借款到期日 2019 年 1 月 29 日,被告佛山 立米陶瓷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货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 5,000,000 元、利息及其复利共 171,589.63 元、综合费 18,690 元;此后借款罚息以被告佛山立米 陶瓷有限公司尚久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1 月 30 日起计至借款本息 清偿之日止; (2)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所花费的律师费 40,000 元,由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3)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 24,924.69 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货款有限公 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4)上述第一、二、三项尚欠的各项借款本息及费用,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 司分两期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完毕:第一期被告佛山立米陶 瓷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 日前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歌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 第 8 页共 14 页 38,000 元(该款应先抵扣截至第一期还款日的利息、复利、罚息、综合费及受理费,余 款再抵扣借款本金);第二期被告佛山立米陶瓷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前向原告佛 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计至第二期还款日的罚息及律 师费; (5)被告陈志强、关蜿婵、陈雪萍、谢超汉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约定的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6)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志强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 区荷城街道碧桂路 208 号碧桂园碧湖鹤起十九街 38 座(房地产权证号:0501086042)的房 产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7)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陈雪群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 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 155 号盈峰尚苑一座 06 车库(房地产权证号:0501083347)、佛山市 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 155 号盈峰尚苑一座 05 车库(房地产权证号:050108360)佛山市 高明区荷城街道上乘街 155 号盈峰尚苑一座 04 车库(房地产权证号:0501083345)的房产 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8)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且原告佛 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各被告支付的第一期款项后的三个工作日 内协助各被告办理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碧桂路 208 号碧桂园碧湖起十九街 38 座(房地 产权证号:0501086042)房产的抵押登记的涂销手续,原告佛山市版德区欧浦小额货款有 限公司并承诺于 2019 年 9 月 1 日前不得对各被告名下的财产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 上述协议已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生法律效力。 (八)欧浦乐从与佛山市顺德区四海友诚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友诚”)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 0606 民初 13109 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四海友诚立即向欧浦乐从支付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销) 20181089 的《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人民币 2,630,591.40 元及利息 101,398.34 元(利息自 2018 年 6 月 30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为 101,398.34 元),欠款合计 2,731,989.74 元; 第 9 页共 14 页 (2)请求判决四海友诚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欧浦乐从与四海友诚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销)20181089 的《购销合同》,欧浦乐从向四海友诚供应热卷 660.810 吨,货款金额为 2630591.40 元。双方约定先货后款,四海友诚自提货物,在四海友诚收到货物后,欧浦乐从向四海 友诚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还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供方即欧浦乐从所在地人民 法院判决。合同签订后,欧浦乐从向四海友诚如约交货,并在四海友诚收货后,于 2018 年 6 月 29 日向四海友诚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四海友诚迟迟未能付款,至今尚 欠欧浦乐从货款 2630591.40 元。 为此,欧浦乐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九)欧浦乐从与佛山市顺德区钢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财物流”)买卖 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 0606 民初 13107 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钢财物流立即向欧浦乐从支付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销)20181186 的《购销合同》项下货款人民币 2986740.54 元及利息 95998.82 元(利息自 2018 年 8 月 22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为 95998.82 元),欠款合计 3082739.36 元; (2)请求判决钢财物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欧浦乐从与钢财物流于 2018 年 8 月 16 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销)20181186 的《购销合同》,欧浦乐从向钢财物流供应热卷 790.143 吨,货款金额为 2986740.54 元。双方约定先货后款,钢财物流自提货物,在钢财物流收到货物后,欧浦乐从向钢财 物流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还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供方即欧浦乐从所在地人民 法院判决。合同签订后,欧浦乐从向钢财物流如约交货,并在钢财物流收货后,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向被告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含其他购销合同项下的发票),但欧浦 物流迟迟未能付款,至今尚欠欧浦物流货款 2986740.54 元。 为此,欧浦乐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十)欧浦乐从与佛山市顺德区卓欣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欣机械”)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 0606 民初 12536 号 第 10 页共 14 页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卓欣机械立即向欧浦乐从支付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销)20181228 的《购销合同》项下货款人民币 2129409.84 元及利息 58665.24 元(利息自 2018 年 9 月 29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15 日为 58665.24 元),欠款合计 2188075.08 元; (2)请求判决卓欣机械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欧浦乐从与卓欣机械于 2018 年 9 月 14 日签订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销)20181228 的《购销合同》,欧浦乐从向卓欣机械供应镀锌带钢 452.104 吨,货款金额为 2129409.84 元。双方约定先货后款,卓欣机械自提货物,在卓欣机械收到货物后,欧浦乐从向卓欣 机械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还约定如发生争议,由供方即欧浦乐从所在地人民 法院判决。合同签订后,欧浦乐从向卓欣机械如约交货,并在卓欣机械收货后,于 2018 年 9 月 28 日向卓欣机械开具了全额的增值税发票。但卓欣机械迟迟未能按约付款,至 今尚欠欧浦乐从货款 2129409.84 元。 为此,欧浦乐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十一)欧浦乐从与佛山市顺德区恒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达”)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 0606 民初 12135 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欧浦乐从、恒兴达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购)2018907 的《购销合同》; (2)请求判决恒兴达立即向欧浦乐从返还货款人民币 5657600 元及利息 161335.89 元(利息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 计至 2019 年 5 月 9 日为 161335.89 元),欠款合计 5818935.89 元; (3)请求判决恒兴达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欧浦乐从与恒兴达于 2018 年 9 月签订了合同编号欧浦乐从(购)2018907 的《购销 合同》,欧浦乐从向恒兴达采购热卷,货款金额为 5657600 元。双方约定先款后货,恒 兴达在欧浦乐从收到货物后向欧浦乐从及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还约定如发 生争议,由供方即恒兴达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 合同签订后,欧浦乐从向恒兴达支付预付货款 5657600 元,但恒兴达迟迟未能交货, 第 11 页共 14 页 恒兴达应向欧浦乐从返还预付货款。 为此,欧浦乐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十二)欧浦乐从与佛山市顺德区华捷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达”)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粤 0606 民初 12136 号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欧浦乐从、华捷达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购)2018909 的《购销合同》; (2)请求判决华捷达立即向欧浦乐从返还货款人民币 6615000 元及利息 188637.75 元(利息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 计至 2019 年 5 月 9 日为 188637.75 元),欠款合计 6803637.75 元; (3)请求判决华捷达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事实和理由: 欧浦乐从与华捷达于 2018 年 9 月签订了合同编号欧浦乐从(购)2018909 的《购销 合同》,欧浦乐从向华捷达采购热卷,货款金额为 6615000 元。双方约定先款后货,华 捷达在原告收到货物后向原告及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还约定如发生争议, 由供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预付货款 6615000 元,但被告迟迟未能交货,被告应 向原告返还预付货款。 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十三)欧浦乐从与上海巽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巽钢钢铁”)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欧浦乐从、巽钢钢铁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购)2018888 的《购销合同》; (2)请求判决巽钢钢铁立即向欧浦乐从返还货款人民币 6585000 元及利息 188577.94 元(利息自 2018 年 9 月 14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 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9 日为 188577.94 元),欠款合计 6773577.94 元; (3)请求判决巽钢钢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事实和理由: 欧浦乐从与巽钢钢铁于 2018 年 9 月签订了合同编号欧浦乐从(购)2018888 的《购 第 12 页共 14 页 销合同》,欧浦乐从向巽钢钢铁采购热卷,货款金额为 6585000 元。双方约定先款后货, 巽钢钢铁在欧浦乐从收到货物后向欧浦乐从及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还约定 如发生争议,由供方即巽钢钢铁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 合同签订后,欧浦乐从向巽钢钢铁支付预付货款 6585000 元,但巽钢钢铁迟迟未能 交货,巽钢钢铁应向欧浦乐从返还预付货款。 为此,欧浦乐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十四)欧浦乐从与上海凯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钢物流”)买卖合同纠 纷一案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解除欧浦乐从、凯钢物流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购)2018905 的《购销合同》; (2)请求判决凯钢物流立即向欧浦乐从返还货款人民币 5720000 元及利息 163115.33 元(利息自 2018 年 9 月 15 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款 之日止,暂计至 2019 年 5 月 9 日为 163115.33 元),欠款合计 5883115.33 元; (3)请求判决凯钢物流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事实和理由: 欧浦乐从与凯钢物流于 2018 年 9 月签订了合同编号欧浦乐从(购)2018905 的《购 销合同》,欧浦乐从向凯钢物流采购热卷,货款金额为 5720000 元。双方约定先款后货, 凯钢物流在欧浦乐从收到货物后向欧浦乐从及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还约定 如发生争议,由供方即凯钢物流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 合同签订后,欧浦乐从向凯钢物流支付预付货款 5720000 元,但凯钢物流迟迟未能 交货,凯钢物流应向欧浦乐从返还预付货款。 为此,欧浦乐从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其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审理结果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及是否可能对 上市公司造成其他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第 13 页共 14 页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6 月 25 日 第 14 页共 1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