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欧浦: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07-11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19-130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子
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民事判决书。
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粤 0606 民初 12135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欧浦乐从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乐从”)与佛山
市顺德区恒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
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116)。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
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欧浦乐从与被告恒兴达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购)2018907 的《购销
合同》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解除;
2、被告恒兴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浦乐从返还货款
5,657,600 元,并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3、驳回原告欧浦乐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2,532.56 元,减半收取计 26,266.28 元(原告欧浦乐从已预交),由
被告恒兴达负担 26,010.25 元,原告欧浦乐从负担 256.0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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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2019)粤 0606 民初 12136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欧浦乐从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乐从”)与佛山
市顺德区华捷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
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116)。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
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欧浦乐从与被告华捷达签订的合同编号为欧浦乐从(购)2018909 的《购销
合同》自 2019 年 6 月 5 日解除;
2、被告华捷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浦乐从返还货款
6,615,000 元,并从 2019 年 6 月 6 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
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3、驳回原告欧浦乐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9,425.46 元,减半收取计 29,712.73 元(原告欧浦乐从已预交),由
被告华捷达负担 29,052.5 元,原告欧浦乐从负担 660.2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最终生效,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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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 0606 民初 12135
号;
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 0606 民初 12136
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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