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欧浦: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2019-07-16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19-132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法院相关涉案材料。现
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诉讼本金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案号 目前进展
(万元)
上海网驿信息科技有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 尚未开庭,原告已
1 欧浦智网 (2019)沪 73 知民初 150 号 43.83
限公司 同纠纷 申请财产保全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 0606 民初 13546 号 12.26 尚未开庭
3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 0606 民初 13810 号 12.26 尚未开庭
广州市征程工业设备
欧浦智网
材料有限公司
4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 0606 民初 13811 号 2.85 尚未开庭
5 买卖合同纠纷 (2019)粤 0606 民初 13812 号 12.13 尚未开庭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
6 (2019)粤 73 民初 1069 号 8 尚未开庭
东莞市恒大美森实业 欧浦智网 权纠纷
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松居家具有限公司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
7 (2019)粤 73 民初 1072 号 11 尚未开庭
权纠纷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与上海网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驿科技”)计算机软件开
发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19)沪 73 知民初 150 号
2、管辖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3、原告:网驿科技
4、被告:欧浦智网
5、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18 年 6 月 8 日签订《IT 开发项目外包框架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就
基于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构建的钢铁产业链平台 IT 设计开发项目提供专项技术服务,原告
提供的服务主要内容为钢铁产业链平台 IT 设计开发。合同约定了被告指定原告提供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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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作地点为上海市,服务费用计算按合同附件一约定的人天单价计算,最终费用及人
天数量由被告按照具体开发项目工作量确定。服务费用每二个月结算一次,被告应当在
收到原告开具发票一个月内支付,如被告逾期支付服务费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该阶段
应付款金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应付金额的 10%。双方约定管辖地点
为项目实施地点法院。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与被告分别于 2018 年 8 月 13 日和 2018 年 9
月 25 日签订了《IT 开发项目外包框架合同补充协议一》和《IT 开发项目外包框架合同
补充协议二》,内容为双方就 2018 年 5 月至 6 月及 2018 年 7 月至 8 月的服务费用进行
了结算,原告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出具了发票和验收报告,被告按上述补充协议支付了 2018
年 5 月至 6 月服务费用 200,960 元。2018 年 7 月至 8 月服务费用 252,104.5 元至今未支
付。2018 年 11 月 6 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了 2018 年 9 月至 10 月服务费结算表,11 月 24
日将验收单邮寄给了被告,被告内部审批显示金额为 186,183 元,原告也予以认可。但
是之后,被告始终未按照之前约定将盖章的《IT 开发项目外包框架合同补充协议》(即
费用结算单)送给原告,造成原告无法出具相应金额的发票,原告亦多次与被告协商付
款事项。2018 年 11 月开始,被告因自身生产经营原因,未再委托原告提供钢铁产业链平
台 IT 设计开发技术服务。
上述事实均已证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2018 年 7 月至 8 月及 9 月至 10 月的服
务费用,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拖欠的服务费及约定的违约金。现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6、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 2018 年 7 月至 8 月技术服务费 252,104.5 元,2018 年 9
月至 10 月技术服务费 186,183 元,合计支付服务费 438,287.5 元。其中 252,104.5 元自
2018 年 11 月 16 日至实际给付日为止按千分之一每天计算违约金,该部分违约金不超过
25,210.45 元。186,183 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日为止按千分之一每天计算违约金,
该部分违约金不超过 18,618.3 元。
(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7、进展情况:
网驿科技于 2019 年 5 月 5 日申请了财产保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
冻结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 438,287.5 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根据上述裁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查封(冻结)公司资产如下:
冻结金额
序号 公司 开户银行 账号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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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浦智网 佛山市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0518****8096 0
2 欧浦智网 中国农业银行 4448****9289 0
3 欧浦智网 中国农业银行 4448****3652 0
4 欧浦智网 佛山市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0504****4436 0
合计 0
(二)公司与广州市征程工业设备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征程设备”)的买卖
合同纠纷案
1、案件一
(1)案号:(2019)粤 0606 民初 13546 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原告:征程设备
(4)被告:欧浦智网
(5)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签订一份《打包带采购合同》,合同编号:OP-GDOPGW-
(购)-2018031,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在原告提供发票后 15 日内一次性支付货款。
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由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将货物运输到乐从镇仓库,并签收。随后原告向被
告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付款,经多次催讨,被告
一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6)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22,643.6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截止到 2019 年 5 月 27 日逾期付款利息为 5,201.44 元。(以 122,643.6 元为本金,按年
息 6%计算至 2019 年 5 月 27 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 5,201.44 元,后期逾期付款利息为
20.17 元/天)。
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7)目前进展: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2、案件二
(1)案号:(2019)粤 0606 民初 13810 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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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原告:征程设备
(4)被告:欧浦智网
(5)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签订一份《打包带打包扣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OP-GDOPGW-(购)-2018031】,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在原告提供发票后 15 日内一
次性支付货款。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由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将货物运输到乐从镇仓库,并签收。随后原告向被
告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付款,经多次催讨,被告
一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6)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22,643.6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截止到 2019 年 6 月 18 日逾期付款利息为 5,644.97 元。(以 122,643.6 元为本金,按年
息 6%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 5,644.97 元,后期逾期付款利息为
20.16 元/天)。
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7)目前进展: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3、案件三
(1)案号:(2019)粤 0606 民初 13811 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原告:征程设备
(4)被告:欧浦智网
(5)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18 年 8 月 23 日签订一份《打包带采购合同》【合同编号:OP-GDOPGW-
(购)-2018033】,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在原告提供发票后 15 日内一次性支付货
款。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由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将货物运输到乐从镇仓库,并签收。随后原告向被
告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付款,经多次催讨,被告
一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6)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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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28,514.7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截
止到 2019 年 6 月 18 日逾期付款利息为 1,312.46 元。(以 28,514.7 元为本金,按年息
6%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 1,312.46 元,后期逾期付款利息为 4.69
元/天)。
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7)目前进展: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4、案件四
(1)案号:(2019)粤 0606 民初 13812 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原告:征程设备
(4)被告:欧浦智网
(5)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 2018 年 9 月 21 日签订一份《打包带打包扣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OP-GDOPGW-(购)-2018039】,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在原告提供发票后 15 日内一
次性支付货款。第七条约定发生争议由交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签订合同后,原告按被告的指示将货物运输到乐从镇仓库,并签收。随后原告向被
告出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付款,经多次催讨,被告
一直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提起诉讼。
(6)诉讼请求:
①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121,300.2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付清之日止,
截止到 2019 年 6 月 18 日逾期付款利息为 5,104.58 元。(以 121,300.2 元为本金,按年
息 6%计算至 2019 年 6 月 18 日止,逾期付款利息为 5,104.58 元,后期逾期付款利息为
19.94 元/天)。
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7)目前进展: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与东莞市恒大美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美森”)侵害外观设
计专利权纠纷案
1、案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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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号:(2019)粤 73 民初 1069 号
(2)管辖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3)原告:恒大美森
(4)被告一:欧浦智网;被告二:佛山市华松居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松居”)
(5)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获得独占许可授权是是的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床(羽迪 22),专利号:
ZL200930258059.0,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申请,于 2010 年 8 月 11 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
局的授权,年费缴纳至 2019 年 10 月 30 日,该专利权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在欧浦家居网的电商平台上销售了儿童双层床,并在网页上发布相关
产品的销售情况。原告向广州公证处申请了购买公证和网页公证。公证网页显示,指控
产品销售量已达 136 张,销售价格为 5,666 元,即使是利润率 10%,每张床销售利润就达
到 500 多元。
经对比,所购买指控产品与本案外观专利相同,已经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经专利权人的独占许可实施,至今产生了相当大的经济效益,并多次通过维权,
并得到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肯定和支持。
维护合理费用为:公证费 4,800 元,公证购买的费用 5,508 元,律师费 5,000 元。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专利权益。
(6)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判定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
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②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侵犯原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80,000 元;
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维护合理费用 15,308 元;
④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7)进展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2、案件二
(1)案号:(2019)粤 73 民初 1072 号
(2)管辖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3)原告:恒大美森
(4)被告一:欧浦智网;被告二:华松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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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实与理由:
原告所获得独占许可授权是是的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床(羽迪 21),专利号:
ZL200930258060.3,于 2009 年 10 月 30 日申请,于 2010 年 8 月 11 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
局的授权,年费缴纳至 2019 年 10 月 30 日,该专利权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在欧浦家居网的电商平台上销售了儿童双层床,并在网页上发布相关
产品的销售情况。原告向广州公证处申请了购买公证和网页公证。公证网页显示,指控
产品销售量已达 220 张,销售价格为 5,398 元,即使是利润率 10%,每张床销售利润就达
到 500 多元。
经对比,所购买指控产品与本案外观专利相同,已经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原告经专利权人的独占许可实施,至今产生了相当大的经济效益,并多次通过维权,
并得到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肯定和支持。
维护合理费用为:公证费 1,600 元,律师费 5,000 元。
为此,原告请求法院维护原告的专利权益。
(6)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判定被告一立即停止销售
和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②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侵犯原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110,000 元;
③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维护合理费用 6,600 元;
④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7)进展情况:
相关事项尚未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告第二部分因公司与网驿科技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被冻结的银行账
户,为公司极少使用的银行账户,不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收支,其被冻结对公司生产经营
的影响有限。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含子公司)被申请冻结银行账户共 18 个,累计被冻结金
额为 221.61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09%。公司(含子公司)部分银行
账户被冻结,导致公司资金周转和生产经营出现一定困难,但公司是一家控股型公司,
主要通过子公司从事钢铁物流、钢铁贸易、小额贷款等业务。公司本身营业收入在合并
营业总收入中占比较小,除已被冻结的 18 个银行账户外,公司其他银行账户和子公司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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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账户均未被冻结,公司目前仍可通过未被冻结的银行账户经营收支各类业务款项,能
有效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稳定。因此,上述银行账户被冻结未对公司整体正常生产
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公司被冻结的上述银行账户不属于公司主要银行账户。
3、目前,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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