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欧浦: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9-17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19-174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重大诉讼
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及《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浙 1082 民初 12547 号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侯雪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0)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再审申请人欧浦智网因与被申请人侯雪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
法院(2018)浙 1082 民初 12547 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欧浦智网的再审申请。
二、(2019)苏 0585 民初 1023 号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周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
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本案经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
九条、第八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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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陈礼豪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给付原告周慧敏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并支付
2018 年 4 月 20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期间的利息 13 万元、以 1,000 万元为本金按照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2、被告欧浦智网对被告陈礼豪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被告陈礼豪、欧浦智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2,580 元,公告费 560 元,合计 83,140 元,由被告陈礼豪、欧浦智网
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82,580 元由本院退回,两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 560
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两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82,580 元应
于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
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9)浙 10 民申 76 号;
2、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 0585 民初 1023 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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