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欧浦: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11-13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19-198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重大诉
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075)和《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0),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
展性文书。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湘 01 民初 6148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
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0)。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本案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
第一,陈礼豪、田洁贞与湘财证券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
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明确约定,陈礼豪、田洁贞同意为佛山
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项
下的全部债务的履行向湘财证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湘财证券在上述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
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陈礼豪、田洁贞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充分,
法院予以支持。陈礼豪、田洁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基投资追偿。第二,《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
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案中,欧浦智网的《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七)项
亦规定,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法院认为,在判断公司对外担保效力时应当考量作出主体的真实意思,即是否通过股东
大会决议,若没有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则不属于公司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公司应不发生
效力。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总则部分的内容,其对公司内部治理进行了纲领性的规定,该
条文属于程序性的规定,用于规范公司的行为,债权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担保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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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在事实上并非不能操作的内容。股东对公司具有控制
权,若允许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且该担保无需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即对公司发
生法律效力,会导致将公司经营至于不确定的状态,使其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实际债务
人,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之后,即具有公开
宣示的效力,商事活动中的商事行为主体应当知晓并遵守,不能以其不知法律有规定而
主张法律对其不适用。欧浦智网作为上市公司的事实,湘财证券应当是明知的,因此,
在欧浦智网为其控股股东中基投资提供担保时,湘财证券应当要求欧浦智网提供其股东
大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而通过查明的事实可知,湘财证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要求
欧浦智网向其出具股东大会决议,欧浦智网亦不认可该担保经过了股东大会的决议,且
欧浦智网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对外担保情况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查询,但
湘财证券并未尽到审查义务,因此在未经欧浦智网追认的情况下,该《担保函》对欧浦
智网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应当指出,民事主体在商事行为交往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
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因担保效力问
题发生损失,湘财证券可就该损失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
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交易款 91,430,000 元;
2、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逾期回购利息(以 91,430,000 元为基数,2018 年 7 月 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
日按年利率 7%计算,该款项应扣除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给原告湘财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息 3,199,687.51 元);
3、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湘财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 91,430,000 元为基数,2018 年 7 月 4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
利率 17%计算);
4、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湘财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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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 148,800 元;
5、原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 15,230,000
股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质权,若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
各项给付义务的,原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权范围内,
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
6、被告陈礼豪、田洁贞对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第一项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礼豪、田洁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
司追偿;
7、驳回原告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
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
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09,69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负
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8)粤 06 民初 192 号和 193 号案件案件
(一)(2018)粤 06 民初 192 号案件
1、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指日钢铁”)、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钢钢铁”)、佛山市普金
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金钢铁”)、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南大钢管”)、佛山市远东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钢铁”)、公
司、涂思思、陈猛杰、陈绍权、田洁贞、陈礼豪、金泳欣、吴佳怡、陈惠枝、刘秀娟、
陈焕枝、吴毅环、田伟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
《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44)。
2、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
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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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顺德指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编号为(2016)
佛银授合字第 100008 号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1,880 万元及利息(从 2018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 4.785%计算,从 2018 年 12 月 18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 4.785%上浮 50%计算。同时,以 2018 年 12 月 17 日之
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止,按
年利率 4.785%上浮 50%计算复利,复利计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止);
2、原告对被告顺德指日、顺钢钢铁、普金钢铁、南大钢管提供抵押的现存于广东省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乐从钢铁贸易物流加工区欧浦交易中心仓库内的原材料、半
成品、产成品、机 器设备(动产 抵押登记书 0757 顺德 0620160413002、0757 顺德
0620160413001、0757 顺德 0620160413003、0757 顺德 0620160415001)就本判决第一项
与本院(2018)粤 06 民初 193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
费、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抵押权必要费用共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 45,470 万元的范
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顺钢钢铁、南大钢管、远东钢铁、普金贸易、涂思思、陈猛杰、田洁贞、陈
礼豪、金泳欣、吴佳怡、陈惠枝、刘秀娟、陈焕枝、吴毅环、田伟炽对本判决第一项所
确定的债务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必要费用共同在最高债权本
金余额 1998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顺
德指日追偿;
4、在本判决第二项项下抵押动产折价、拍卖、变卖后,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
债务仍未获清偿部分,由被告欧浦智网在该未获清偿部分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990,060.64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共 995,060.64 元,由被告顺
德指日、顺钢钢铁、普金钢铁、南大钢管、远东钢铁、欧浦智网、涂思思、陈猛杰、田
洁贞、陈礼豪、金泳欣、吴佳怡、陈惠枝、刘秀娟、陈焕枝、吴毅环、田伟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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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2018)粤 06 民初 193 号案件
1、本案的基本情况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顺钢钢铁、指日钢铁、普金钢铁、南大钢管、远
东钢铁、公司、涂思思、陈猛杰、陈绍权、田洁贞、陈礼豪、金泳欣、吴佳怡、陈惠枝、
刘秀娟、陈焕枝、吴毅环、田伟炽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9-044)。
2、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
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顺钢钢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编号为(2016)
佛银授合字第 100009 号的《授信额度合同》项下贷款本金 24,237 万元及利息(从 2018
年 9 月 2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 4.785%计算,从 2018 年 12 月 20
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 4.785%上浮 50%计算。同时,以 2018 年 12 月 19 日之
前各月应付未付的利息为本金,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止,按
年利率 4.785%上浮 50%计算复利,复利计至 2018 年 12 月 19 日止);
2、原告对被告顺德指日、顺钢钢铁、普金钢铁、南大钢管提供抵押的现存于广东省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乐从钢铁贸易物流加工区欧浦交易中心仓库内的原材料、半
成品、产成品、机 器设备(动产 抵押登记书 0757 顺德 0620160413002、0757 顺德
0620160413001、0757 顺德 0620160413003、0757 顺德 0620160415001)就本判决第一项
与本院(2018)粤 06 民初 192 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
费、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抵押权必要费用共同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 45,470 万元的范
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顺德指日、南大钢管、远东钢铁、普金贸易、涂思思、陈猛杰、田洁贞、陈
礼豪、金泳欣、吴佳怡、陈惠枝、刘秀娟、陈焕枝、吴毅环、田伟炽对本判决第一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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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债务以及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其他实现债权必要费用共同在最高债权本
金余额 25,490 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顺
钢钢铁追偿;
4、在本判决第二项项下抵押动产折价、拍卖、变卖后,对于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
债务仍未获清偿部分,由被告欧浦智网在该未获清偿部分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 1,259,126.6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共 1,264,126.61 元,由被
告顺钢钢铁、顺德指日、普金钢铁、南大钢管、远东钢铁、欧浦智网、涂思思、陈猛杰、
田洁贞、陈礼豪、金泳欣、吴佳怡、陈惠枝、刘秀娟、陈焕枝、吴毅环、田伟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2018)粤 0402 民初 11811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以下简称厦门银行珠海分行)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
号:2019-030)和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5)。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欧浦智网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 0402 民初 11811 号民事判决,
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070.21 元由欧浦智网负担。
四、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公司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回购担保纠纷一
案明确宣判,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对中基投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结
果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将对公司的同类别涉诉案件的处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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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湘 01 民初 6148 号。
2、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 06 民初 192 号。
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 06 民初 193 号。
4、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 04 民终 2349 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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