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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欧浦: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19-12-21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19-220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新
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057)和《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9-116),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
况公告如下:
    一、(2019)沪 0113 民初 13419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欧浦乐从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乐从”)与上海
凯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钢物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
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1、确认原告欧浦乐从与被告凯钢物流于 2018 年 9 月签订的合同编号欧浦乐从(购)

2018905 的《购销合同》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解除。
    2、被告凯钢物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欧浦乐从货款 572 万元。
    3、被告凯钢物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浦乐从自 2019 年 10 月 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
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572 万元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2,981 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第 1 页 共 6 页
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2019)沪 0113 民初 13420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欧浦乐从钢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乐从”)与上海
巽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巽钢钢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6)。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
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1、确认原告欧浦乐从与被告巽钢钢铁于 2018 年 9 月签订的合同编号欧浦乐从(购)
2018888 的《购销合同》于 2019 年 10 月 12 日解除。

    2、被告巽钢钢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欧浦乐从货款 6585000 元。
    3、被告巽钢钢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欧浦乐从自 2019 年 10 月 1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
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 6585000 元为基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2,215 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2018)粤 06 民初 241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以下简称“顺德农商银行乐
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
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


                                  第 2 页 共 6 页
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欧浦智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偿还编号 PJ10500201700005《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8,000 万元
及利息(以 8,000 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9.2625%从 2018 年 9 月 21 日起计收利息至 2019
年 1 月 20 日,扣减欧浦智网已支付的利息 10,852.45 元。对上述合同期内未按时支付的
利息,自相应的逾期支付之日起按年利率 9.2625%上浮 50%计收复利至 2019 年 1 月 20
日;罚息以相应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9.2625%上浮 50%从 2019 年 1 月 21 日起计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欧浦智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偿还编号 PJ105038201800003《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7,000 万元
及利息(以 7,000 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 5.7%从 2018 年 9 月 21 日起计收利息至 2019
年 1 月 20 日;对上述合同期内未按时支付的利息,自相应的逾期支付之日起按年利率

5.7%上浮 50%计收复利至 2019 年 1 月 20 日;罚息以相应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7%上浮 50%从 2019 年 1 月 21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在编
号 SB105004201700006《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 7,000 万元范围内对
本判决第 1、2 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在编
号 SB1050042170007 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的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 19200 万元范围内对本
判决第 1、2 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猛杰、
涂思思、金泳欣、吴佳怡在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 7,000 万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 1 项、

第 2 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对本判决第 1、2 项确定的债
权,对欧浦智网所有的广东烨辉钢铁有限公司 60%股权(即股权数额 3,000 万元)就其
折价、变卖、拍卖或法律允许的任何处置方式所得价款在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19,200 万元
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7、驳回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第 3 页 共 6 页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802,415.9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共 807,415.97 元,由被告欧
浦智网负担,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新余市纳海贸易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

贞、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陈猛杰、涂思
思、金泳欣、吴佳怡对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2019)粤 06 民初 57 号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 HAR TOW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
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

席判决如下:
    1、被告欧浦智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HAR TOW 清偿借款本
金 1,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以 1,000 万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4 月 16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止,按月利率 1.9%计算利息;以 10,190,000 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15 日止,按月利率 1.9%计算利息;以 10,383,610 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6

月 16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15 日止,按月利率 1.9%计算利息;以 1,000 万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7 月 16 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利息);
    2、被告陈礼豪应对本判决主文第 1 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欧浦智网追偿;
    3、驳回原告 HAR TOW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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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受理费 119,296.15 元,由原告 HAR TOW 负担 29,233.37 元,由被告欧浦智网、
陈礼豪共同负担 90,062.78 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 HAR TOW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欧浦智网、陈

礼豪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
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2019)粤 06 民初 31 号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 WEEKOKKENG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

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
席判决如下:
    1、被告欧浦智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 WEEKOKKENG 清偿借

款本金 1,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以 1,000 万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4 月 17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16 日止,按月利率 1.9%计算利息;以 10,190,000 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5 月 17 日
起至 2018 年 6 月 16 日止,按月利率 1.9%计算利息;以 10,383,610 元为本金,自 2018
年 6 月 17 日起至 2018 年 7 月 16 日止,按月利率 1.9%计算利息;以 1,000 万元为本金,
自 2018 年 7 月 17 日起至该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利息);

    2、被告陈礼豪应对本判决主文第 1 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该
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欧浦智网追偿;
    3、驳回原告 WEEKOKKENG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12,807.33 元,由原告 WEEKOKKENG 负担 25,048 元,由被告欧浦智网、
陈礼豪共同负担 87,759.3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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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 WEEKOKKENG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欧浦智网、
陈礼豪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
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六、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七、备查文件
   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13 民初 13419 号
   2、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 0113 民初 13420 号
   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 06 民初 241 号
   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 06 民初 57 号

   5、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 06 民初 31 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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