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欧浦: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4-10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20-032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重大诉
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
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粤 06 民初 158 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许德来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
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143、184)和《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5)。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经审理查明:本案中,许德来提供形成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的两份《无限连带
责任保证书》以证明欧浦公司、中基公司同意为陈礼豪、田洁贞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因《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系由欧浦公司、中基公司向许德来出具,故可认定许
德来与欧浦公司、中基公司据此形成保证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根据《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的出具时间,当时陈礼豪为欧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
中基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因此该《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应属于公司为其实际控
制人或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形,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形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即债权人在接受该种担保时应对公司是否作出了同意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进
行形式审查,而许德来在庭审调查中确认其未向欧浦公司、中基公司核实过该两间公司
就上述担保行为是否有作出相应的股东会决议,而本案并无有效证据显示案涉《无限连
带责任保证书》确经欧浦公司、中基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故许德来基于案
涉《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要求欧浦公司、中基公司对陈礼豪、田洁贞在本案中的债务
承担保证责任的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欧浦公司、中基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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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或实际控制人向许德来提供的担保,应认定为无效。对于保证合同无效,许德来与欧
浦公司、中基公司均有过错。根据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
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
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的规定,欧浦公司、
中基公司对许德来的损失即仲裁裁决确定的陈礼豪、田洁贞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
分之一的赔偿责任。本案债务人陈礼豪、田洁贞为案涉债务提供了物的担保,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欧浦公司、中基公司对仲裁裁决第一项
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按仲裁裁决第二项执行后的债务余额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
任。至于许德来所提诉讼请求超出仲裁裁决认定陈礼豪、田洁贞应负债务的部分,由于
本案系保证合同纠纷,而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责任是主债务的从债务,基
于从属性原则,保证责任的范围及强度不能超过主债务的范围及强度,因此,该部分诉
求不应作为认定欧浦公司、中基公司承担责任范围的依据。许德来要求欧浦公司、中基
公司承担超出主债务限度的利息、违约金及保险担保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
支持。
另,关于担保人的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千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赋予担保人在承担相
应的民事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
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欧浦公司、中基公司在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后,有权向陈礼豪、
田洁贞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九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对珠海仲裁委员会珠仲裁
字(2018)第 238 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确定陈礼豪、田洁贞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按珠海仲
裁委员会珠仲裁字(2018)第 238 号仲裁裁决第二项执行后的余额向原告许德来承担二
分之一的赔偿责任。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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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后,有权向陈礼豪、田洁贞追偿;
2、驳回原告许德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031,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共 1,036,800 元(原告许德来
已预交),由原告许德来负担 518,400 元,由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
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518,400 元。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
公司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
依法强制执行。原告许德来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 518,400 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
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
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粤 06 民初 158 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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