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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欧浦: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20-06-05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20-055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
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小贷”)的通知,欧浦小贷就相关合同纠纷事项
向有关方提起诉讼,并已收到法院判决结果。现将相关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欧浦小贷与刘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20)粤 0606 民初 5408 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被告:刘志强、陈健津、陈颖然
    5、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12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刘志强签订《贷款意向书》,双方约定原告决定同
意对被告刘志强提供贷款,并根据被告刘志强的信贷额度收取评估论证的综合费用,每
日综合费用=信贷额度×0.0354%同日,原告与被告刘志强签订《借款合同》(编号:欧
借字[2018]第 120401 号),约定:被告刘志强向原告借款 45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止(第 3.2、3.3 条);借款利率为日利率 0.048%,逾
期还款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 50%[即逾期还款罚息=未还款金额日利率
(1+50%)逾期还款天数](第 4.1、4.2 条);具体还款计划如下:2019 年 6 月 4 日前
归还本金 50 万元,2019 年 12 月 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0 年 6 月 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0 年 12 月 4 日前归还本金 300 万元(第 6.1 条);被告刘志强按本合同约
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
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第 7.2、7.4 条);
被告刘志强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事项,且原告认为将严重影响其债权安全的,原告有权
要求被告刘志强立即偿还所有未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第九条第 4 款);若被告刘
志强未按约定分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原

                                   第 1 页共 5 页
告为实现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
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刘志强承担(第 10.2 条)同日,
原告与被告陈健津、陈颖然签订《保证合同》(编号:欧保字[2018]第 120401 号),
合同约定为保证原告在《借款合同》(编号:欧借字[2018]第 120401 号)收益的实
现,被告陈健津、陈颖然自愿为原告提供保证担保,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
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中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
息、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第
一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 2018 年
12 月 4 日向被告刘志强支付借款 450 万元,但被告在清偿第一期还款本金 50 万元及支
付截止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的利息后,拒绝清偿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向本案各
被告主张权利而与广东源浩律师事务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一审律师费
为 3 万元,二审律师费为 1.5 万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刘志强签订的《借款合同》、
原告与被告陈健津、陈颖然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均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
志强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已严重影响原告债权安全,被告刘志强应向
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的
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6、诉讼请求:
    (1)被告刘志强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4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综合费用、罚
息(利息、综合费用、罚息计算方式:以 4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计至本息及综合费用均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合计
549,698.63 元);
    (2)被告刘志强承担律师费暂 3 万元;
    (3)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前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7、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
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刘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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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 400 万元及贷款利息 497,040 元、罚息(计算方法:暂
计至 2020 年 3 月 18 日为 35,000 元,自 2020 年 3 月 19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 400 万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2)被告刘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3 万元;
    (3)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被告刘志强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3,437.5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8,437.59 元,由原告佛山
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1,632.66 元,被告刘志强、陈健津、陈颖然负担
46,804.93 元。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陈颖然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佛山市顺德区
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刘志强、陈健津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
级人民法云。
    (二)欧浦小贷与刘永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20)粤 0606 民初 5412 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被告:刘永强、陈健津、陈颖然
    5、事实和理由:
    2018 年 12 月 4 日,原告与被告刘永强签订《贷款意向书》,双方约定原告决定同
意对被告刘永强提供贷款,并根据被告刘永强的信贷额度收取评估论证的综合费用每日
综合费用=信贷额度 0.0354%。同日,原告与被告刘永强签订《借款合同》(编号:欧借
字[2018]第 120402 号),约定:被告刘永强向原告借款 45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8
年 12 月 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 日止(第 3.2、3.3 条);借款利率为日利率 0.048%,逾
期还款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上浮 50%[即逾期还款罚息=未还款金额×日利率×
(1+50%)X 逾期还款天数](第 4.1、4.2 条);具体还款计划如下:2019 年 6 月 4 日
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19 年 12 月 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0 年 6 月 4 日前归还本
金 50 万元,200 年 12 月 4 日前归还本金 300 万元(第 6.1 条);被告刘永强按本合同

                                   第 3 页共 5 页
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
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第 7.2、7.4 条);
被告刘永强出现违反本合同约定事项,且原告认为将严重影响其债权安全的,原告有权
要求被告刘永强立即偿还所有未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第九条第 4 款);若被告刘
永强未按约定分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原
告为实现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
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刘永强承担(第 10.条)同日,
原告与被告陈健津、陈颖然签订《保证合同》(编号:欧保字[2018]第 120402 号),
合同约定为保证原告在《借款合同》(编号:欧借字[2018]第 120402 号)收益的实
现,被告陈健津、陈颖然自愿为原告提供保证担保,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
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中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
息、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第
一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涉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 218 年 12
月 4 日向被告刘永强支付借款 450 万元,但被告在清偿第一期还款本金 50 万元及支付
截止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的利息后,拒绝清偿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向本案各被
告主张权利而与广东源浩律师事务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一审律师费为
3 万元,二审律师费为 1.5 万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永强签订的《借款合同》原
告与被告陈健津、陈颖然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均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永强
未按约还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已严重影响原告债权安全,被告刘永强应向原告
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
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6、诉讼请求:
    (1)被告刘永强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4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综合费用、罚
息(利息、综合费用、罚息计算方式:以 4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计至本息及综合费用均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0 年 1 月 15 日合计
549,698.63 元);
    (2)被告刘永强承担律师费暂 3 万元;
    (3)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前述第 1、2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7、判决结果:

                                  第 4 页共 5 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
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刘永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 400 万元及贷款利息 510,480 元、罚息(计算方法:暂
计至 2020 年 3 月 26 日为 37,666.67 元,自 2020 年 3 月 27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 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
    (2)被告刘永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3 万元;
    (3)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被告刘永强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3,437.59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48,437.59 元,由原告佛山
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1,632.66 元,被告刘永强、陈健津、陈颖然负担
46,804.93 元。
    如不服本判决,被告陈颖然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佛山市顺德区
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刘永强、陈健津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
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6 月 4 日
                                   第 5 页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