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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欧浦: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6-10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20-057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新
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件。现将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鄂 01 民初 3793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
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7)。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欧浦智网公司的《公司章程》
亦规定,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案中,欧浦智网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和对外担保情况均可以通过公开
渠道查询得知。天风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和专业金融机构,在欧浦智网公司为其控股
股东中基投资公司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欧浦智网公司提供其股东大会对案涉担保事项
的决议。然天风证券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对欧浦智网公司有过上述要求,因其未尽到必
要的审查义务,依法不构成善意相对人。案涉《担保函》在未经欧浦智网公司追认的情
况下,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欧浦智网公司关于此节的答辩观点成立,本院予以认
可。天风证券公司要求欧浦智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
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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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融资本金 9,500 万元;
    2、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利息(截至 2018 年 8 月 1 日为 670,805.56 元,此后以 9,500 万元为基数,
按年利率 6.2%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 9,5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17.8%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3 日起
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内向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支付律师费 144,800 元;
    5、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并提供质押的
1,735 万股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享有质权,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上述股票的价款
优先受偿;
    6、被告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对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至第四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驳回原告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承
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527,834.16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
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公司与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对天
风证券要求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案涉《担保函》不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将对公司的同类别涉诉案件的处理产生积极的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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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鄂 01 民初 3793 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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