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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欧浦: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7-21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20-067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债
务逾期的进展暨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
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粤 0606 民初 20018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以下简称“乐从农行”)金融借
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新
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资质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
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案涉《协
议》,约定被告为南大公司、指日公司、顺钢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原、被告对合同
效力存在争议。关于案涉《协议》的效力问题,原告称案涉《协议》是在被告办公室,
由被告的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陈礼豪签名并盖章签署的,被告称案涉《协议》是未经董
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是其法定代表人擅自签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
六条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必须以股东大会、
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本案中没有证据反映被告提供保证的
行为经过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机关的审议,原告在诉讼中也承认其未对董事会决
议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过审查,故案涉《协议》属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
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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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被告时任法定代表人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
订案涉《协议》,该《协议》上加盖了被告印章,被告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机关审议,
擅自签订案涉《协议》并加盖公司印章,足以表明被告内部管理不规范,存在漏洞,被
告对于案涉《协议》无效有重大过错。原告在签订案涉《协议》时未对被告董事会决议
或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对于案涉《协议》无效也存在过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综合考虑双方当事
人过错和全案情况,被告应对南大公司指日公司、顺钢公司不能清偿在案涉《协议》约
定的主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签订案涉《协议》约定担保债务
的 主 合 同 为 南 大 公 司 合 同 编 号 44010120180001242 的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 未 受 偿 本 金
30,000,000 元,顺钢公司合同编号 44010120180005868、44010120180005867 的流动资金
借 款 , 尚 未 受 偿 本 金 分 别 为 5,000,000 元 、 5,000,000 元 , 指 日 公 司 合 同 编 号
44010120180005992、44010120180004776、44010120180004732 的流动资金借款,尚未受
偿本金分别为 10,000,000 元、15,000,000 元、15,000,000 元,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
利息、罚息、复利等上述债务已经佛山仲裁委员会裁决且相应《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
律效力。故被告应对南大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018)佛仲顺字第 0014 号《仲
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 44010120180001242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
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3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
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对指日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
0015 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 44010120180005992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
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指日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
字第 0015 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 44010120180004776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5,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
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指日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2018)佛
仲顺字第 0015 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 44010120180004732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5,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
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应对顺钢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员会
(2018)佛仲顺字第 0013 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 44010120180005868 的《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5,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
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顺钢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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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 0013 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 4401012018000567 的《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5,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
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主张根据案涉《协议》约定,请求确认其对被告基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地块“三旧”改造“挂账收储”协议》产生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案涉《协议》
无效,当事人无权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故原告上述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南大钢管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
偿 佛 山 仲 裁 委 员 会 ( 2018 ) 佛 仲 顺 字 第 0014 号 《 仲 裁 裁 决 书 》 所 裁 决 编 号 为
4410120180001242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3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2、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
偿 佛 山 仲 裁 委 员 会 ( 2018 ) 佛 仲 顺 字 第 0015 号 《 仲 裁 裁 决 书 》 所 裁 决 编 号 为
44010120180005992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0,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3、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
偿 佛 山 仲 裁 委 员 会 ( 2018 ) 佛 仲 顺 字 第 0015 号 《 仲 裁 裁 决 书 》 所 裁 决 编 号 为
4400120180004776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5,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4、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指日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
偿 佛 山 仲 裁 委 员 会 ( 2018 ) 佛 仲 顺 字 第 0015 号 《 仲 裁 裁 决 书 》 所 裁 决 编 号 为
44010120180004732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15,000,000 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5、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
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 0013 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 44010120180005868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5,000,000 元及相应
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6、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佛山仲


                                       第 3 页 共 4 页
裁委员会(2018)佛仲顺字第 0013 号《仲裁裁决书》所裁决编号为 44010120180005867
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 5,000,000 元及相应
利息、利息复利、罚息和复利的二分之一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7、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乐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42,851.61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顺德乐从支行负担 223,925.80 元,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23,925.8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
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
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 0606 民初 20018
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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