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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欧浦: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8-21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20-070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重大诉讼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和《关于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
的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苏 0585 民初 1023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周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事
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和《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74)。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公司因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 0858 民初 1023 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欧浦智网是否应对陈礼豪在本案中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
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
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本案中,欧浦公司系上市公司,陈礼豪作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属
于对外公示信息,荣南公司在出借款项时理应知道或应当知道。在欧浦公司为其实际控制
人陈礼豪案涉借款提供担保时,荣南公司理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审查股东大会相关决议。
而本案中,荣南公司及周慧敏均未能举证证明其对欧浦公司的案涉担保行为尽到了基本的
审查义务。故,欧浦公司上诉主张案涉担保行为应属无效,进而不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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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欧浦公司对陈礼豪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同时,由于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
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 20 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
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关于周慧敏一审主张的违约金自 201 年 8 月 20 日起应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作为计算标准。
    综上,欧浦公司的上诉请求可以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
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判决如下:
    1、撤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 0585 民初 1023 号民事判决。
    2、陈礼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给付周慧敏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利息 13 万元
及违约金(违约金以 1,000 万元本金为基数,自 2018 年 5 月 16 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标准计算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3、驳回周慧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82,580 元,公告费 560 元,合计 8,3140 元,由陈礼豪负担;二审案
件受理费 82,580 元,由被上诉人周慧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20)粤 0606 民初 6832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佛山市友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恒装饰”)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刊登的《关于诉讼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0-048)。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本案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佛山市友恒装
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欧浦智网起诉的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友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
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友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 15,774.66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友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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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担。
    三、(2018)粤 06 执 1231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中基投资、陈礼豪、
田洁贞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0)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208)。
    (二)判决或者裁定情况
    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法院立案受理后,
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一)被执行人未到场且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办理公证的;(二)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为办理公证的;(三)公证员为本人、近
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四)公证员办理该项公
证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行为,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等确认的;(五)其他严重违反
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以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等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本规定第ニ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提
起诉讼。”本案中,申请人欧浦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其理由实质上是江西省
南昌市赣江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以及与其调查所得的情况不符,保证合同
无效或未生效,但公证机关未能予以核实,属于以实体事由申请不予执行。依照上述规定,
欧浦公司应另行提起诉讼。欧浦公司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不符合受理的条
件,依法应裁定予以驳回。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被
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
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且
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实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本案中,
本院向欧浦公司寄送的执行通知书虽然因无人签收而被退回,但此后本院作出的(2018)
粤 06 执 1231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18)粤 06 执 1231 号网络拍卖事项告知书和拟网络
拍卖告知书,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由欧浦公司委托代理人予以签收。以 2019 年 3 月 27 日
作为应当知道的时间起算点,欧浦公司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在 2019 年 4 月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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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提出,欧浦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才提出本案申请,已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间,
依法亦应不予受理。鉴于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应裁定驳回其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
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
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四、对公司的影响
    1、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司与周慧敏民间借贷纠纷案的终审判决,认定周
慧敏及荣南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对法定代表人越权出具《担保函》的事实是明知的,相
关《担保函》无效,公司无需对陈礼豪案涉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公司
和股东利益,将对公司的同类别涉诉案件的处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3、对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公司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公
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
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苏 05 民终 665 号。
    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粤 0606 民初 6832 号。
    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19)粤 06 执异 134 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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