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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欧浦: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8-22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20-075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债
务逾期的进展暨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
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沪 74 民初 931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中泰信托”)质押式证
券回购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债务逾期的进展暨新
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0)和《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225)。
    (二)进展情况
    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 74 民初 931 号民事判决,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担保合同效力。欧浦公司系上市公司,中基公司系其股东,依据《公司法》第
十六条,欧浦公司为中基公司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现无任何证
据证明,欧浦公司就该担保形成股东会决议,故欧浦公司所签保证合同不论是其法定代
表人亲自签订,还是由其委托他人签订并盖章,均构成越权代表。现中泰公司主张担保
合同有效,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更无法证
明决议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故应认定中泰公司对越权代表签署合同
属非善意,该保证合同自始不生法律效力。
    中基公司与欧浦公司虽然存在相互担保,但是否导致此后某次违反《公司法》第十
六条规定的关联担保成为有效合同,需考虑相互间的其他担保是否有效以及相互担保的
金额等因素。如当事人之间长期存在有效的相互担保,担保金额基本相近,则此后某次
欠缺决议的担保,有可能被法院仍认定为有效。但如果此前的相互担保就是无效的,就
不能因为违法违规行为的不断累积,导致此后的担保成为有效。欧浦公司系上市公司,


                                  第 1 页 共 3 页
现没有证据证明欧浦公司股东会曾以决议方式同意为大股东中基公司提供担保。故上诉
状上所列欧浦公司为中基公司提供的第一次担保就存在违反《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可能。
而后数次关联担保也均存在类似效力瑕疵,本院不能认定双方之前存在有效的相互担保,
也就不能以此为由认定本次担保有效。上诉人有关担保合同有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
采纳。
    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大会)决议是《公司法》为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所作的特别
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权利机构,不是执行机构,通常不掌握、管理公司公章。所以在
没有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下,所作越权担保,即使加盖了公章,仍属于越权担保,不能
因此认为有效。上诉人的该部分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担保无效后的赔偿责任。上诉人系以担保合同有效为由提出要求欧浦公司承担
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如该合同存在无效可能的,当事人可以于一审时变更诉讼请求为
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采用预备合并(备位诉讼)之诉的方式,提出首先要求法院
基于有效合同判决承担担保责任,如认定合同无效的则要求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于一
审期间未提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也就没有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和损
失程度作为案件争点展开事实调查和法庭辩论,故合同无效的赔偿责任不是本案一审时
的诉讼标的,一审判决对此问题未作判决,不属于漏判。
    现上诉人要求二审法院如认为合同无效,一并处理无效后的赔偿责任,属于二审期
间增加新的诉讼请求。因陈礼豪、田洁贞未到庭,故无法进行调解或由他们表态同意二
审法院一并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
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诉人如认为欧浦公司存在过错导致其损失的,可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应予维持。中泰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均不予以支持。陈礼豪、田洁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
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523,992.95 元,由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终审判决,认定中泰信托对越权代表签署合同属非
善意,该保证合同自始不生法律效力。同时,法院驳回了中泰信托要求公司在《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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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的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将对公
司的同类别涉诉案件的处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沪民终 285 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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