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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欧浦: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2020-09-24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20-080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新
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9),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件。现将
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京 0105 民初 96998 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
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209)。
    (二)进展情况
    本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
理。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欧浦公司是否应就相关债务向金山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欧浦公司为上市公
司,属于公众公司,金山公司应根据欧浦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需经相关决议通
过的信息与其订立担保合同。根据《欧浦公司关于 2018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截图,2018 年 4 月 28 日),金山公司应知晓欧浦公司 2018 年对外担
保的对象不包括黑轴公司,故其按照欧浦公司公开披露关于担保事项需经相关决议通过
的信息与欧浦公司订立担保合同。根据《欧浦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截图,
2017 年 11 月 14 日)、《欧浦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截图,2017
年 8 月 2 日)可知,欧浦公司对外担保须经董事会审议,对于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的召开系需以
公告方式提前通知各股东。金山公司虽审核《欧浦公司股东会决议》,但其现有证据不
能证明上述决议内容已经欧浦公司董事会决议,亦不能证明上述决议确经符合欧浦公司
召开股东会流程而形成。同时,根据 2018 年 4 月 28 日至 2018 年 8 月 24 日期间,欧浦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公告,未显示 2018 年 5 月 31 日召开股东会及相关《欧浦
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告事宜,上述情况亦可佐证金山公司对欧浦公司向其提供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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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尽实质审查义务,难以证明金山公司为善意,故欧浦公司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
应属无效。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
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基于欧浦公司向金山公司出具《无限连
带责任保证书》及《欧浦公司股东会决议》的事实及金山公司未尽上述实质审查义务,
双方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无效均存在过错,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欧浦公司应
对上述黑轴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向金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
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三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山金水
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5,309,986.21 元、利息 207,813.11 元;
    2、被告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山金水
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罚息(以 25,309,986.21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的标准,自
2018 年 7 月 17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被告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山金水
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0 元;
    4、被告陈礼豪、田洁贞、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
被告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付款项,向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被告陈礼豪、田洁贞、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
告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6、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被告陈倩盈配合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办理《抵押合同》项下 11
处房产的抵押登记(11 处房产分别为:1、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西大道
133 号欧浦花城一期芙蓉雅堤 4 座 101 的房屋;2、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
西大道 133 号欧浦花城一期月桂枫林 17 座 101 的房屋;3、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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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和镇杨西大道 133 号欧浦花城一期宜兰晨曦 6 座 101;4、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杨和镇杨西大道 133 号欧浦花城一期宜兰晨曦 4 座 102;5、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杨和镇杨西大道 133 号欧浦花城一期宜兰晨曦 4 座 101;6、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杨和镇杨西大道 133 号欧浦花城一期宜兰晨曦 2 座 101;7、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杨和镇杨西大道 133 号欧浦花城一期海棠晓月 6 座 101;8、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杨和镇杨西大道 133 号欧浦花城一期芙蓉雅堤 2 座 102;9、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杨和镇杨西大道 133 号欧浦花城一期宜兰晨曦 6 座 102;10、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杨和镇杨西大道 133 号欧浦花城一期芙蓉雅堤 2 座 101;11、坐落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杨和镇杨西大道 133 号欧浦花城一期宜兰晨曦 8 座 102);
    8、驳回原告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9,389 元、保全费 5,000 元、公告费 520 元,由被告黑轴(上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礼豪、田洁贞、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陈倩盈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
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
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京 0105 民初 96998 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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