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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欧浦: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2021-01-08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21-003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的《重大
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208、2020-070)。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顺钢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中基投资、陈礼
豪、田洁贞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重大诉讼
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
208、2020-070)。
    二、进展情况
    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广东省佛山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应当另行提起诉讼,且提出申请时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驳回了
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能采纳公司复议请求及理由据理,驳回了公司的复议
申请,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 06 执异 134 号执行裁定。
    公司认为,公司与中江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信托”)签订的《保
证合同》未经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保证合同》实际上是原法定代表人陈礼豪
擅自实施的越权行为,中江信托对此是明知的,中江信托在签订《保证合同》过程中不
是善意的相对方,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相关规定,保证合同应为无效。据此,
公司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已取得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在执行程序终结前,以债权人为原告,向执行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具有法律规定的
无效、可撤销等情形;……”,及该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同时就公证
债权文书涉及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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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公司请求不予执行公证的《保证合同》及执行证书,并请求法院依法确认《保证
合同》无效。请求法院支持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具体如下:
    1、请求判决不予执行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于 2017 年 9 月 5 日作出的(2017)
赣洪江证内字第 5646 号《公证书》即经公证的中江国际[2017 信托 108]第 3-1 号《保证
合同》,及不予执行江西省南昌市赣江公证处于 2018 年 9 月 29 日作出的(2018)赣洪
江证执字第 7 号经公证的《执行证书》;
    2、请求判决确认中江国际[2017 信托 108]第 3-1 号《保证合同》无效;
    3、请求判决中江国际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2020)粤 06 民初 349 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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