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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欧浦:关于诉讼的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2021-02-04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21-006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的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法院相关涉案材料。现
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2019)闽 01 民初 1816 号案件进展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源诚顺”)保证合
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9-200)和《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
    (二)进展情况
    上诉人福州恒源诚顺投资伙企业(有限合伙)因与上诉人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及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
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1 民初 1816 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案涉《担保函》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若案涉《担保函》被认定为无效,欧浦公司是否应对《担保函》的无效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 11 月 8 日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 19 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
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3)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
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但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欧浦公司与中基公司之间存
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担保函》无效并无不当。另据《全
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 20 条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
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
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
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欧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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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对外担保情况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查询。恒源
诚顺作为一家专业投资企业,明知上市公司信息应予公开,却对欧浦公司出具的《担保
函》未尽应有的审慎核查义务,故不仅不能认定其是善意相对人,更应当认定其对欧浦
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陈礼豪超越权限出具《担保函》的事实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欧
浦公司不应承担《担保函》无效后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认定欧浦公司应对《担保函》
无效后恒源诚顺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恒源诚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欧浦公司的上诉请求成
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定,判决如下:
    1、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 01 民初 1816 号民事判决;
    2、驳回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233,99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33,990 元由福州恒源诚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新增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1)粤 01 民初 79-84
号]及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张
德忠等共 6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上述诉讼案件将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开庭。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张德忠等共 6 名投资者。
    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金
额共计 72,153.06 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原告     索赔金额       案号    序号     原告     索赔金额           案号

   1       张德忠    11,212.38   79 号       4      李维泓    15,694.07         8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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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汪秀金     17,611.30   80 号       5      张宇星      9,093.15     83 号

   3         童桐      5,428.84    81 号       6       黄勇      13,113.32     84 号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被告系发行 A 股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002711,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
2020 年 12 月 7 日,被告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
被告存在严重的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为 2016 年 11 月 1 日,揭露日为 2019
年 2 月 27 日,基准日为 2019 年 3 月 22 日,基准价为 4.5 元。原告基于对被告虚假陈述
的信任投资其股票,其间遭受的损失依法应由被告赔偿。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已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将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开庭。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恒源诚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2、投资者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
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
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闽民终 1516 号。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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