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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欧浦: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2021-02-09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 欧浦            公告编号:2021-008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期收到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
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浦小贷”)的通知,欧浦小贷就相关合同纠纷事项
向有关方提起诉讼,并已收到法院判决结果。现将相关诉讼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欧浦小贷与陈健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20)粤 0606 民初 5408 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被告:陈健良、陈健津、陈颖然
    5、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1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陈健良签订编号:欧借字[2019]第 010901 号《借款
合同》,约定:被告陈健良向原告借款 45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4 日(第 3.2、3.3 条);借款利率为日利率 0.048%,借款利息=
借款金额日利率借款天数(日利率=月利率/30 天),逾期还款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借款
利率上浮 50%,即逾期还款罚息=未还款金额 X 日利率×(1+50%)×逾期还款天数(第
4.1、4.2 条);具体还款计划如下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0 年 1
月 2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0 年 7 月 2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1 年 1 月 24 日
前归还本金 300 万元(第 6.1 条);被告陈健良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
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
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第 7.2、7.4 条);被告陈健良出现违反本
合同约定事项,且原告认为将严重影响其债权安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健良立即偿
还所有未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第九条第(4)款];若被告陈健良未按约定分期
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被告陈健良按逾期借
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按未偿还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约金;

                                   第 1 页共 10 页
原告为实现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
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陈健良承担(第 10 条)。同日,
原告与被告陈健津、陈颖然签订编号:欧保字[2019]第 010901 号《保证合同》,合
同约定为保证原告在编号:欧借字[2019]第 010901 号借款合同》收益的实现,被告
陈健津、陈颖然自愿为原告提供保证担保,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
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中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
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第一条);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上述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
向被告陈健良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借款 450 万元,但被告在清偿第一期还款本金 50 万
元及支付截止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的利息后,拒绝清偿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向
本案各被告主张权利而与广东源浩律师事务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律师
费为 22,000 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陈健良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陈健
津、陈颖然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均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健良未按约还本
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已严重影响原告债权安全,被告陈健良应立即向原告偿还剩
余全部借款、结清利息,并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应对案涉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及法
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6、诉讼请求:
    (1)被告陈健良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4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
罚息计算方式:以 4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计至本息实
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陈健良承担律师费 22,000 元;
    (3)被告陈健良承担保全担保费 4,753 元;
    (4)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前述第 1、2、3 项债带清偿责任;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7、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

                                  第 2 页共 10 页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陈健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 400 万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贷款利息及罚息共 1,025,474 元,自 2020 年 11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
止应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 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罚息);
    (2)被告陈健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22,000 元、保全担保费 4,753 元;
    (3)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被告陈健良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6,587.3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1,587.36 元,由被告陈健
良、陈健津、陈颖然负担。
    (二)欧浦小贷与廖燕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20)粤 0606 民初 16353 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被告:廖燕庄、陈健津、陈颖然
    5、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1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廖燕庄签订编号:欧借字[2019]第 010902 号《借
款合同》,约定:被告廖燕庄向原告借款 45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4 日(第 3.2、3.3 条);借款利率为日利率 0.048%,借款利息
=借款金额×日利率×借款天数(日利率=月利率/30 天),逾期还款罚息利率按合同约
定借款利率上浮 50%,即逾期还款罚息未还款金额×日利率×(1+50%)×逾期还款天数
(第 4.1、4.2 条);具体还款计划如下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0
年 1 月 2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0 年 7 月 2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1 年 1 月
24 日前归还本金 300 万元(第 6.1 条);被告廖燕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
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
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第 7.2、7.4 条);被告廖燕庄出现违
反本合同约定事项,且原告认为将严重影响其债权安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廖燕庄立

                                   第 3 页共 10 页
即偿还所有未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第九条第(4)款];若被告廖燕庄未按约定
分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被告廖燕庄按逾
期借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按未偿还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
约金;原告为实现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
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廖燕庄承担(第 10 条)。
同日,原告与被告陈健津、陈颖然签订编号:欧保字[2019]第 010902 号《保证合同》,
合同约定为保证原告在编号:欧借字[2019]第 010902 号《借款合同》收益的实现,
被告陈健津、陈颖然自愿为原告提供保证担保,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
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中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
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
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第一条);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上述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
向被告廖燕庄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借款 450 万元,但被告在清偿第一期还款本金 50 万
元及支付截止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的利息后,拒绝清偿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向
本案各被告主张权利而与广东源浩律师事务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律师
费为 22,000 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廖燕庄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陈健
津、陈颖然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均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廖燕庄未按约还本
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已严重影响原告债权安全,被告廖燕庄应立即向原告偿还剩
余全部借款、结清利息,并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应对案涉债务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及法
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6、诉讼请求:
    (1)被告廖燕庄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4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
罚息计算方式:以 4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计至本息实
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廖燕庄承担律师费 22,000 元;
    (3)被告廖燕庄承担保全担保费 4,753 元;
    (4)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前述第 1、2、3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7、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 4 页共 10 页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廖燕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 400 万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贷款利息及罚息共 1,029,715 元,自 2020 年 11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
止应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 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罚息);
    (2)被告廖燕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22,000 元、保全担保费 4,753 元;
    (3)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被告廖燕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6,587.3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1,587.36 元,由被告廖燕
庄、陈健津、陈颖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廖燕庄、陈健津可
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颖然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
    (三)欧浦小贷与陈立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20)粤 0606 民初 16354 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3、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被告:陈立信、陈健津、陈颖然
    5、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1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陈立信签订编号:欧借字[2019]第 010903 号《借
款合同》,约定:被告陈立信向原告借款 45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4 日(第 3.2、3.3 条);借款利率为日利率 0.048,借款利息=
借款金额日利率×借款天数(日利率=月利率/30 天),逾期还款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借

                                  第 5 页共 10 页
款利率上浮 50%,即逾期还款罚息=未还款金额日利率×(1+50%)×逾期还款天数(第
4.1、4.2 条);具体还款计划如下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0 年 1
月 2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0 年 7 月 2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1 年 1 月 24 日
前归还本金 300 万元(第 6.1 条);被告陈立信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
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
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第 7.2、7.4 条);被告陈立信出现违反本
合同约定事项,且原告认为将严重影响其债权安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立信立即偿
还所有未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第九条第(4)款];若被告陈立信未按约定分期
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被告陈立信按逾期借
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按未偿还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约金;
原告为实现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
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陈立信承担(第 10 条)。同日,
原告与被告陈健津、陈颖然签订编号:欧保字[2019]第 010903 号《保证合同》,合
同约定为保证原告在编号:欧借字[2019]第 010903 号《借款合同》收益的实现,被
告陈健津、陈颖然自愿为原告提供保证担保,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
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中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
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
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第一条);
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上述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向被告陈立信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借款 450 万元,但被告在清偿第一期还款本金 50
万元及支付截止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的利息后,拒绝清偿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
向本案各被告主张权利而与广东源浩律师事务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律
师费为 22,000 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立信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陈
健津、陈颖然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均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立信未按约还
本付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已严重影响原告债权安全,被告陈立信应立即向原告偿还
剩余全部借款、结清利息,并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应对案涉债务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及
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6、诉讼请求:
    (1)被告陈立信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4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
罚息计算方式:以 4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计至本息实

                                   第 6 页共 10 页
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陈立信承担律师费 22,000 元;
    (3)被告陈立信承担保全担保费 4,753 元;
    (4)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前述第 1、2、3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7、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陈立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 400 万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贷款利息及罚息共 1,030,145.33 元,自 2020 年 11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
日止应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 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罚息);
    (2)被告陈立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22,000 元、保全担保费 4,753 元;
    (3)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被告陈立信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6,587.3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1,587.36 元,由被告陈立
信、陈健津、陈颖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陈立信、陈健津可
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颖然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
    (四)欧浦小贷与陈礼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案号:(2020)粤 0606 民初 16355 号
    2、管辖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第 7 页共 10 页
    3、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4、被告:陈礼元、陈健津、陈颖然
    5、事实和理由:
    2019 年 1 月 9 日,原告与被告陈礼元签订编号:欧借字[2019]第 010904 号《借
款合同》,约定:被告陈礼元向原告借款 45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4 个月,自 2019 年 1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 月 24 日(第 3.2、3.3 条);借款利率为日利率 0.048%,借款利息
=借款金额日利率借款天数(日利率=月利率/30 天),逾期还款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借
款利率上浮 50%,即逾期还款罚息=未还款金额日利率×(1+50%)×逾期还款天数(第.1、
4.2 条);具体还款计划如下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0 年 1 月 2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0 年 7 月 24 日前归还本金 50 万元,2021 年 1 月 24 日前归
还本金 300 万元(第 6.1 条);被告陈礼元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
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
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第 7.2、7.4 条);被告陈礼元出现违反本合同
约定事项,且原告认为将严重影响其债权安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陈礼元立即偿还所
有未到期借款本金并结清利息[第九条第(4)款];若被告陈礼元未按约定分期足额
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被告陈礼元按逾期借款的
罚息利率或挪用借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按未偿还借款本金的 20%收取违约金;原
告为实现债权(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所产生的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
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陈礼元承担(第 10 条)。同日,
原告与被告陈健津陈颖然签订编号:欧保字[2019]第 010904 号《保证合同》,合同
约定为保证原告在编号:欧借字[2019]第 010904 号《借款合同》收益的实现,被告
陈健津、陈颖然自愿为原告提供保证担保,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
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中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罚息
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原告为实现债权及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第一条);保
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条)上述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向
被告陈礼元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借款 450 万元,但被告在清偿第一期还款本金 50 万元
及支付截止至 2019 年 6 月 20 日的利息后,拒绝清偿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为向本
案各被告主张权利而与广东源浩律师事务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本案律师费
为 22,000 元。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礼元签订的《借款合同》,原告与被告陈健津、
陈颖然签订的《保证合同》均合法有效,均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礼元未按约还本付息

                                  第 8 页共 10 页
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已严重影响原告债权安全,被告陈礼元应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全
部借款、结清利息,并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
带保证责任。原告主张的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上述诉讼请求均有事实及法律依
据,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6、诉讼请求:
    (1)被告陈礼元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400 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
罚息计算方式:以 4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 24%,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计至本息实
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陈礼元承担律师费 22,000 元;
    (3)被告陈礼元承担保全担保费 4,753 元;
    (4)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前述第 1、2、3 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7、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
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1)被告陈礼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 400 万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暂计至 2020
年 11 月 16 日贷款利息及罚息共 1,025,904.33 元,自 2020 年 11 月 17 日起至实际清偿
日止应以实际尚欠贷款本金 400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24%计算罚息);
    (2)被告陈礼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
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22,000 元、保全担保费 4,753 元;
    (3)被告陈健津、陈颖然对被告陈礼元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46,587.36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51,587.36 元,由被告陈礼
元、陈健津、陈颖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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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欧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陈礼元、陈健津可
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陈颖然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三十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
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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