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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一文化:股权投资管理制度(2018年12月)2018-12-18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投
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股权投资行为,防范股权投资风险,提高股权投资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本制度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在组织资源、投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风险控制,保
障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股权投资包括:
    1、全资设立企业,以及合资设立新公司;
    2、对原持有股权公司的增资及减资,包括投资单位对其单方面增资及减资、
与其他股东的等比例增资及减资、非等比例增资及减资等;
    3、通过收购、增资扩股、债转股、资产置换、无偿划转等方式取得被投资
单位股权或产权的;
    4、通过吸收合并导致投资单位原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及未发生变化的;
    5、其他的股权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所有股权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股权投资事项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子公司不得自行决议对外
投资事项,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的,需事前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参
照公司本制度及《子公司管理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权投资的决策机构有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
       第七条      公司股权投资的审批权限,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由公司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相应的权限进行审批。
       第八条      在与上述审批权限范围不冲突的条件下,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单
笔金额未超过 5000 万元,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股权投资
发生额对同一标的按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股权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
估。
       第十条   项目立项前,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规模及范围,股权投资
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
信息;对已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项目立项人提出申请,
报分管部门的总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报资本管理中心审核后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其提
出的投资项目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建立工作小组,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
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项目满足下列行为之一,公司应当聘请具备上市公司资
质要求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优先在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由专
业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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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收购资产;
    2、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设立公司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
    3、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估的项目。
    在实施审计、评估前,公司应根据有关批准文件,合理选取审计、评估基准
日,并与接受委托的审计、评估机构签订相关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章程草案等材料完成后,
项目负责人将其提交公司资本管理中心复核,由资本管理中心上报总经理办公会
审议。总经理办公会评审后上报至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最后由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按其相应权限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公司或子公司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
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通过投资项目实施方
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投资项目实施方
案的变更视同新的投资事项,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
应的决策权限重新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股权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
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四章 股权投资的执行与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股权投资的财务管理。投资项目确定后,
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
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八条   公司内控管理中心负责公司股权投资的日常监督审核,对公司投
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定期检查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风险管控情况。内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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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中心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公司
人员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并报资本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投
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根据股
权投资项目的实际需要,可由公司资本管理中心组织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
开展尽职调查,该等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机构、评估机构、律师、财务顾
问等。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
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条     公司股权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董事、监事、总经理,以上人员推荐方案由公司资本管理中心起草,报公
司总经理办公会签批,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并
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项目实施注册或变更手续后,新公司负责人应于工商
变更手续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章程等工商资料扫描件报
送资本管理中心备案存档。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
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确
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股权投资账目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资本管理中心对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进行跟踪考察,复核股
权投资项目的合规性及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时,资本管理中心定期组织公司
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投资项目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
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的
补救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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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终止股权投资:
    1、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4、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1、 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 2 年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 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股权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六至八条的决策权限,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相应权限审议通过。
    股权投资的处置作价,必须以具有上市公司资质要求的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
告作为参考依据。评估机构优先在监管部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
    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
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公司按照相关程序
上报监管部门审批或报备,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股权转让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的,应按照监管部门及产
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及时办理协议签订、股权交割、工商变更、资
金清算等事宜。
    第三十条     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
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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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核销股权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
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资本管理中心统筹并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审核与股权投资、
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督促财务管
理中心、综合管理中心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股权投资资产处置的后续处理,确保资
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负责人应将股权投资信息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子公司总经理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及时全面提供股权投资及处置的真实信息,子公司应当明确股权投资管
理的信息披露责任人及责任部门,并将相应的通信联络方式向公司资本管理中心
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原《对外投资
管理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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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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