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文化:内部审计制度(2018年12月)2018-12-18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加强公司内部管理和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指引等规定,结合本公
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
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
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部
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根据国家方针政策、财经法规、
公司章程、财会制度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对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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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查、核实、
评价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公司的审计监督工作,
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代表董事会行使经营监督
权,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审计部,由部门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审计人员组成,对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直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依照相关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公司正常的经
济业务,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
正性和权威性。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
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
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
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要努力学习和掌握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公
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相关的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
忽职守:
(一) 依法审计;
(二) 廉洁奉公;
(三) 忠于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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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坚持原则;
(五) 客观公正;
(六) 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按照公司审计制度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
性、公正性是审计部的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
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审计部的审
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部根据审计工作的特殊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
以聘请或召集临时专业人员,对审计中某些专门事项协同审查与鉴定。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面领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
(一) 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准则、预算与人事、年度及分期工作计划
等进行审议、批准;
(三)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
报告等;
(四) 根据要求和工作需要向董事会进行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五)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之间的关系;
(六) 对审计部的内部管理、工作质量及效率进行监督与评价;
(七) 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对下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一) 公司内部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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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公司所属的企业,包括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在境外和内地省份
所设立的企业、分公司、办事处、联络处等;
(三) 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十九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
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
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五)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六) 监督董事会决议及公司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和预算
的落实及执行情况;
(七) 对公司及下属企业资金、财产、权益的安全完整进行审计监督;
(八) 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
报告及时呈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九) 对公司及下属企业有关重大经营方针、资金调配方案、经济合同
等重要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
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十) 负责对公司及下属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离任、调任和任期目标完成
情况的审计工作,并将审计报告及时呈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十一) 负责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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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重大资产购买和出售、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黄金租赁、套期保值、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重要事项作为
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
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
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
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审计职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权利包括:
(一) 列席董事会或公司举行的重大经营决策会议;
(二)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或提请董事会、总
经理作出处理决定;
(三)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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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对在审计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嘉奖;对玩忽职
守、违法乱纪者严肃查处;
(五) 对审计部负责人进行考核与任免提议;
(六) 向董事会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七)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 有权要求公司各部门、各企业按时报送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审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
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
报;
(二) 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
金及其他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 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索取有
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工作,如实向审计部反映
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四) 有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及酿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等,提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临时的制止决
定;
(五) 对阻挠拖延、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被审计单
位,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可以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和冻结资金等临
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 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违反财经法纪行为
的意见。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董事会有关决议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
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对触犯刑律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建议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确定的
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
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审计部必须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如
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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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
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
议。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
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
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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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
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
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
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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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
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
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
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
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
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
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四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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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
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
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
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 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
用);
(五) 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
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第四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
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
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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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六条 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工作成绩显著
的审计人员和对揭发检举违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给予表扬和
物质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审计
部可报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视其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
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账册、凭证、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
的;
(二) 以各种手段阻挠、破坏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干扰影响审计工作正
常进行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伪证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举报人的。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视
其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专业过失,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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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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