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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一文化: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2-12-17  

                        证券代码:002721          证券简称:金一文化          公告编号:2022-076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
    3.涉案金额:567,052,105.90 元及占用该款项损失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依据判决结果,公司将承担北京金一安阳珠
宝有限公司返还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款项及占用该款项损失的连带责任,以
及部分诉讼费用。公司已针对本案在 2021 年计提预计负债 7,725 万元,预计该
案将减少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 3,312 万元,具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的金额
为准。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豫民终 529 号,河南省高
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子公司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一安阳珠
宝”)、公司与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合阳公司”、“金合阳
珠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收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等法
律文件,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金合阳公司诉金一安阳珠宝、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豫 05 民初 18 号,金合阳公司后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
求,变更后的涉案金额合计达 651,694,871.15 元。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收
到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公司委托律师针对本案提起上
诉。本案具体情况及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8 日、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4 月 30 日、2022 年 5 月 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
司重大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关于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2)《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部分银
行账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7)《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事项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金一安阳珠宝
因上述诉讼案件实际被冻结资金 2,287.91 万元。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相关方: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钟葱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晓
峰
     被上述人(原审原告):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治国
     2、上诉请求:
     金一安阳珠宝: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21)豫 05 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以下简
称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金合阳珠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公司:l.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判令金合阳珠宝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三、判决情况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2)豫民终 529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和金一
安阳珠宝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 05 民初 18 号民事判决;
     二、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阳金合阳
珠 宝 有 限 公 司 款 项 567,052,105.90 元 , 并 向 其 支 付 占 用 该 款 项 损 失 ( 以
567,052,105.9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按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实际
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北京金一
安阳珠宝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的 73,771,164.49 元予以扣除);
     三、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
责任;
     四、驳回安阳金合阳珠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3,300,274.36 元,申请费 5,000.00 元,由安阳金合阳珠宝
有限公司负担 410,655.00 元,由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一文化发
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894,619.36 元。
    二 审 案 件 受 理 费 3,300,274.36 元 , 由 安 阳 金 合 阳 珠 宝 有 限 公 司 负 担
410,655.00 元,由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负担 2,889,619.36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已披露的诉讼进展及其他新增诉讼情况
    公司就已披露的诉讼进展及其他新增诉讼情况进行了持续披露,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2021 年 6 月 10 日、2021 年 12 月 18 日、2022 年 4 月 30 日、
2022 年 5 月 6 日、2022 年 8 月 31 日、2022 年 11 月 19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 证 券 时报 》 《中 国 证券 报 》《 证 券日 报 》《 上 海 证券 报 》及 巨 潮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1-05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3)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及其他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34)《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6)《关于公司重大
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
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2-067)。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尚未达到重
大诉讼事项披露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对公司的可能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判决结果,公司将承担北京金一安阳珠宝有限公司返还安阳金合阳珠宝
有限公司款项及占用该款项损失的连带责任,以及部分诉讼费用。公司已针对本
案在 2021 年计提预计负债 7,725 万元,预计该案将减少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
3,312 万元,具体金额以年审会计师确认的金额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