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6-30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 2020-065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海洋王
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朱恺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0)549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3,566 万
元。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032,258 股,每股
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5.8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5,659,999.62 元,
扣除财务顾问和承销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121,376,999.64 元。上
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中
审亚太验字[2020]020599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中小投资者
权益,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主
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截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的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
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万元)
海洋王照明科技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755901466210703 12,137.70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南油支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本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丙方”为保
荐机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 、 甲 方 已在 乙 方 开设 募 集 资 金专 项 账 户( 下 称 “ 专户 ” ) ,账 号 为
755901466210703,截止 2020 年 6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12,137.70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支付收购深圳市明之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51%股权的现金对价、
中介机构费用和用于标的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
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
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汤玮、邓永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
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较低者为
准)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9、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
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
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油支行签
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审亚太验字
[2020]020599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