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01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我们作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对提交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轮值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
副总裁的议案》、《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指定陈艳女士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就以上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聘任轮值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杨志杰先生、陈艳女士、周明杰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任职资格
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
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
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
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及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杨志杰先生、陈艳女士、周明杰先生为
公司轮值总裁。
二、关于聘任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李付宁先生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
位。
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及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李付宁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三、关于聘任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艳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及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陈艳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关于指定陈艳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陈艳女士的个人履历等资料,其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其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任的职位。
上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提名及聘任程序规范,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况。
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董事会指定陈艳女士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本页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本页无正文,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刘升平
黄印强
郭亚雄
胡左浩
2020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