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王: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08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进行了认真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 关于调整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
必要的程序。
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
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28 人调整为 227 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量由 1700.00 万股调整为 1682.00 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 1398.00 万股调整为 1380.00 万股,预留授予 302.00 万股不变。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授予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7 日,该
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
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
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
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
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7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80.00 万份股票期权。
(本页无正文,为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升平: 郭亚雄:
黄印强: 胡左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