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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洋王: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2022-06-14  

                        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22-058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267,0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8%。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17日(星期五)。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一)核准情况
       2020年4月2日,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朱恺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49号),核准公司向朱恺发行
14,141,811股股份、向童莉发行3,103,303股股份、向深圳市莱盟建设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发行18,898,75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3,566万元。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支付股份的情况
       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2019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720,000,000股为基数,
每10股现金分红1.00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72,000,000.00元,分配实施后
未分配利润余额为195,264,400.07元,结转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于2020年5月25日实施完毕。
       鉴于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
对方支付的股份数量由36,143,870股调整为36,797,468股,变动前后详细情况如
下:
                                                           权益分派前股份对价      权益分派后股份对价
序    交易对     本次交易的明     交易价格    现金对价
号      方       之辉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金额       股份数量       金额     股份数量
                                                         (万元)     (股)       (万元)     (股)
1      朱恺          25.42%       13,524.21   5,562.38     7,961.84   14,141,811   7,961.84   14,397,541

2      童莉          5.58%        2,967.79    1,220.62     1,747.16   3,103,303    1,747.16   3,159,421
      莱盟建
3                    20.00%       10,640.00      -       10,640.00    18,898,756   10,640.00 19,240,506
        设
     合计           51.00%        27,132.00   6,783.00   20,349.00    36,143,870   20,349.00 36,797,468

              根据该批复及 2019 年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向朱恺、童莉、深圳市莱盟建设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6,797,468 股,发行价格为 5.53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配股、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份等事项。
              (三)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增发股份登记数量
       为36,797,468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首日为2020年6月17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朱恺、童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
       诺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方
                           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本次发行的海洋王股份时,若本人对
                           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本人因本
                           次发行而取得的海洋王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
                           议方式的转让);若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本次发行的海洋
       朱
                           王股份时,若本人对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少于
       恺                                                                      本次解除限售比
              股 份 锁定   12 个月的,则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海洋王股份自股份上
       、                                                                      例为承诺人总持
              承诺函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12 个月届满后锁定如下:
       童                                                                      股数的 30%。
                           解除限售时间及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莉
                           A、如标的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达到 2020 年度业绩
                           承诺净利润标准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可转让
                           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 30%;
                           B、如标的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总金额
                           达到 2020 年度、2021 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总金额标准且
                  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24 个月,可累计转让或交易不超过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 60%;
                  C、履行完毕《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应由乙方
                  (一)、乙方(二)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且其持有
                  的股份上市满 36 个月,可转让或交易其持有的剩余全部
                  股份。
                  在前述的锁定期期限内,本人所持有的前述未解锁部分股
                  份不得用于质押融资或设定任何其他权利负担。若本人持
                  有海洋王股份期间在海洋王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其转让海洋王股份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
                  所的其他规定。
                                                                            2020 年度业绩
                                                                            承诺达成率为
                  业绩承诺方以标的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
                                                                            105.04%、2021
                  拟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金额孰
朱                                                                          年度业绩承诺达
                  低进行承诺,分别为 6,100 万元、6,400 万元、6,500 万元,
恺                                                                          成率为 97.32%,
                  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为 19,000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
、   业绩承诺                                                               2020 年度、2021
                  润”,扣除因实行股权激励构成股份支付对净利润指标的
童                                                                          年度实现净利润
                  影响)。若本次交易未能于 2020 年度实施完毕,则业绩
莉                                                                          总金额达到
                  承诺期顺延,承诺净利润将根据业绩承诺期间的变更作相
                                                                            2020 年度、2021
                  应调整。
                                                                            年度业绩承诺净
                                                                            利润总金额。
                  1、承诺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
                  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海洋王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承诺人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
     关 于 所提   料均为真实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
朱
     供 信 息真   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
恺
     实 性 、准   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确 性 和完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情形。
童
     整 性 的承   3、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
莉
     诺函         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
                  暂停转让承诺人在海洋王拥有权益的股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持有的明之辉的股权
                  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也不
                  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朱   关 于 合法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持有的明之辉的股权
恺   拥 有 股权
                  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及任何其     不存在违反承诺
、   且 股 权无
                  他可能使本人持有明之辉股权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的情       的情形。
童   他 项 权利
                  况;
莉   的承诺
                  3、承诺人保证其对明之辉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
                  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任何影响明之辉合法存续的情
                  形。
                  1、明之辉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法定
                  的营业资格,明之辉及子公司已依法取得其设立及当前经
                  营业务所必需的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
                  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有可能
                  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的情形;
                  2、明之辉及子公司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中不存在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明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承诺
                  函出具日,明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明之辉及子公司将继续独立、完整地履行其与员工的
朱                劳动合同,不因本次交易产生人员转移问题;
恺   关 于 合法   4、如果明之辉及子公司因为本次交易前已存在的事实导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经 营 的承   致其在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经营资质或行业
                                                                         的情形。
童   诺           主管等方面受到相关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追缴费用或处
莉                罚的,承诺人将向明之辉全额补偿明之辉所有欠缴费用并
                  承担海洋王及明之辉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5、明之辉及子公司合法拥有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土
                  地、房屋、经营性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资产及业务结构,对其主要资产拥
                  有合法的所有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股东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限制权利的情
                  形;
                  6、明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或
                  其他妨碍公司权属转移的情况,未发生违反法律、《公司
                  章程》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为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担保的情况。
                  1、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
朱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
恺   避 免 同业   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竞 争 的承   何商业上与明之辉/海洋王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的情形。
童   诺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上述经济实体的控制权,或在上述
莉                经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不以任何
                  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明之辉/海洋王产品相同、相似或
                  可能取代明之辉/海洋王产品的业务活动。本人/本合伙企
                  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明之辉/海洋王经营
                  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本人/本合伙企业将立即通
                  知明之辉/海洋王,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明之辉/海洋
                  王;
                  2、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不利用本人对明之辉/海洋王了
                  解及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和明之辉/海洋王
                  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任何损害
                  或可能损害明之辉/海洋王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该等竞
                  争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明之辉/海洋王招聘专业
                  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正当地利用明之
                  辉/海洋王的无形资产;在广告、宣传上贬损明之辉/海洋
                  王的产品形象与企业形象等;
                  3、在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就本次交易事宜所签订的收
                  购资产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出现因本
                  人/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明之辉/海洋
                  王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合伙企业将
                  依法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明之辉发生关
朱
     关 于 规范   联交易,如该等关联交易不可避免,本人/本合伙企业保
恺
     和 减 少关   证按照市场公允的定价原则和方式,并严格遵守明之辉的   不存在违反承诺
、
     联 交 易的   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程     的情形。
童
     承诺函       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避免损
莉
                  害上市公司、明之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1、本次交易前,承诺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
                  关联关系;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本次交易所聘请的
朱   关 于 不存   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恺   在 关 联关   3、除在申报材料中已经披露的本次交易各方之间存在的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系 、 一致   关联关系外,承诺人与本次交易的其他各方不存在关联关
                                                                       的情形。
童   行 动 关系   系;
莉   的承诺       4、本次交易前,承诺人与海洋王及其持股比例超过 5%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
                  动关系。
                  1、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
                  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
朱                履行承诺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
恺   关 于 守法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不存在违反承诺
、   情 况 的承   2、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的情形。
童   诺函         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莉                件;
                  3、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明之辉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
                  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
                  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5、明之辉不存在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朱                2、承诺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关 于 不存
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在 内 幕交                                                          不存在违反承诺
、                3、承诺人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易 的 承诺                                                          的情形。
童                4、承诺人不存在向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函
莉                5、承诺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1、承诺人不与任何一方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以其他方
                  式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或通过收购股权、信托、委托管理
                  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谋求对海洋王的实际控制权;
朱                2、承诺人承诺,仅以承诺人持有的海洋王股份为限行使
恺                表决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方式取得海洋
     不 谋 求控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王其他股东额外授予的表决权,不会对股东大会的表决形
     制权承诺                                                            的情形。
童                成重大影响,由承诺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不会以协议等方
莉                式取得海洋王其他董事、监事额外授予的表决权,不会对
                  董事会、监事会的表决形成重大影响;
                  3、承诺人承诺,在持有海洋王股份后 60 个月内不会直接
                  或间接谋求海洋王控制权。
     关 于 不存
     在 《 关于
     加 强 与上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实际控
     市 公 司重   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
朱
     大 资 产重   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恺
     组 相 关股   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票 异 常交   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的情形。
童
     易 监 管的   责任的情形。前述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
莉
     暂 行 规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定 》 第十   第 13 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 条 情形
     之承诺
                  在作为明之辉股东期间,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
                  若将来本人因未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被当地税
                  务主管部门追缴相关税款或受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
                  税务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
                  任;若明之辉承担了上述应由本人承担的一切税务风险与
                  责任,本人将给予明之辉赔偿。
                  本人承诺,自明之辉成立至今,在作为明之辉股东期间,
                  本人存在因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以及股权转让
                  所涉及需要缴纳的一切个人所得税均由本人承担。若将来
朱                本人因不履行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被当地税务
恺                主管部门追缴相关税款或受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税
     税 务 兜底                                                         不存在违反承诺
、                务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
     承诺函                                                             的情形。
童                并保证其他股东按时、足额缴纳,如其他股东无法足额缴
莉                纳,则其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若明之辉承担了上述应由
                  本人承担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本人将给予明之辉赔
                  偿。
                  本人承诺,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明之辉欠缴税费金额
                  准确无误,若将来明之辉被税务主管部门实际追缴相关税
                  款金额超过审计税费金额、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税收滞纳金
                  或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税务处罚的,本人将承担上述实
                  际追缴相关税款金额超过审计税费金额部分、欠缴税费所
                  产生的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的全部风险与责任,本人将在承
                  诺范围内向明之辉承担赔偿责任。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之辉相关规章制度的
                  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亦不会违规要求明之辉或其子公司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本人将按明之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明
                  之辉或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担保
                  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本人及本
朱                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个人违规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资
恺   关 于 资金   金、资产和资源事项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投反对票,
                                                                     不存在违反承诺
、   占 用 的承   依法维护明之辉及其子公司利益。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
                                                                     的情形。
童   诺函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
莉                措施保证不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维护明之辉及其子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明之辉及其子公
                  司和明之辉其他股东利益。
                  若因本人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
                  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导致明之辉遭受行政处罚,本人承诺
                  将承担明之辉、明之辉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
                  本人承诺,本人的亲属及其投资、任职的企业均履行上述
                  承诺,即不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等。
                  1、本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呼和浩特亮化工程项目的相关信
                  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海洋王
                  或标的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呼 和 浩特
                  2、本人承诺并保证呼和浩特亮化工程项目的业务来源、
     市 回 民区
朱                施工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保证督促标
     基 础 设施
恺                的公司及相关方继续妥善推进该项目的解决方案,保证不
     建 设 工程                                                         不存在违反承诺
、                对本次交易构成不利影响。
     之 街 景整                                                         的情形。
童                3、本人承诺并保证如因呼和浩特亮化工程项目未签协议
     治 亮 化工
莉                即施工、招投标程序、工程质量、与该工程项目的债权债
     程 项 目专
                  务转让所涉及的相关债务受让方和原债权人等相关主体
     项承诺函
                  之间产生的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债权债务清理等事项导
                  致上市公司、标的公司遭受损失的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的,本人于该等事实发生之日或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标的公司
                  全额赔偿,并保证不以该项目工程的任何事由向上市公
                  司、标的公司提起任何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
                  1、上市公司与明之辉及交易对方初次接触时,上市公司
                  即告知明之辉及交易对方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
                  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
                  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关 于 本次
朱                2、本次交易双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双方少数核心管理
     交 易 采取
恺                层及必要的中介机构人员,以尽量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
     的 保 密措                                                         不存在违反承诺
、                范围;明之辉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
     施 及 保密                                                         的情形。
童                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制 度 的承
莉                3、交易过程中,明之辉及交易对方与各中介机构认真学
     诺
                  习并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
                  知》等有关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交 易 对方
     莱 盟 建设   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人员,本人保证并承诺
     最 终 出资   在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连续服务不少于 5 年且服务至本
朱   自 然 人中   次交易完成后不少于 3 年;
恺   标 的 公司   在莱盟建设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海洋王股份的锁定期内,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的 核 心管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转让、赠与、分割
                                                                     的情形。
童   理 团 队人   或其他法定方式处置本人持有的莱盟建设的财产份额或
莉   员 的 任职   从莱盟建设退伙,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
     承 诺 和股   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享有本人通过莱盟建设
     份 锁 定承   间接享有的与海洋王股份有关的权益。
     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经或正在严格履行相关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二)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法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星期五)。
          2、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267,0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8%。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2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
                 解禁前持有限    本次解除限                                冻结/标记
 序     股东名                                  限售股份    剩余限售股
                   售股份数量    售股份数量                                的股份数量
 号       称                                    占公司总    数量(股)
                     (股)        (股)                                    (股)
                                                股本比例

 1       朱恺     10,078,279     4,319,262        0.55%        5,759,017   1,989,929
 2       童莉      2,211,595      947,826         0.12%        1,263,769       947,826
       合计       12,289,874     5,267,088        0.68%     7,022,786      2,937,755
          注:朱恺所持有的限售股中 1,962,369 股为司法冻结状态;童莉所持有的限
      售股中 886,760 股为司法冻结状态。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数变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415,464,078       53.28%        -5,267,088        410,196,990     52.60%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383,933,698     49.23%             -            383,933,698     49.23%

首发后限售股      31,530,380     4.04%         -5,267,088         26,263,292      3.37%
二、无限售条件
               364,365,648       46.72%         5,267,088        369,632,736     47.40%
    流通股
三、总股本       779,829,726    100.00%             -            779,829,726 100.00%

          五、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本
次交易中所作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对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
通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表和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