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 002724 股票简称:海洋王 公告编号:2022-058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267,0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8%。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17日(星期五)。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一)核准情况 2020年4月2日,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 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朱恺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49号),核准公司向朱恺发行 14,141,811股股份、向童莉发行3,103,303股股份、向深圳市莱盟建设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发行18,898,756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13,566万元。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支付股份的情况 2020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2019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720,000,000股为基数, 每10股现金分红1.00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72,000,000.00元,分配实施后 未分配利润余额为195,264,400.07元,结转下一年度。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 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于2020年5月25日实施完毕。 鉴于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 对方支付的股份数量由36,143,870股调整为36,797,468股,变动前后详细情况如 下: 权益分派前股份对价 权益分派后股份对价 序 交易对 本次交易的明 交易价格 现金对价 号 方 之辉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金额 股份数量 金额 股份数量 (万元) (股) (万元) (股) 1 朱恺 25.42% 13,524.21 5,562.38 7,961.84 14,141,811 7,961.84 14,397,541 2 童莉 5.58% 2,967.79 1,220.62 1,747.16 3,103,303 1,747.16 3,159,421 莱盟建 3 20.00% 10,640.00 - 10,640.00 18,898,756 10,640.00 19,240,506 设 合计 51.00% 27,132.00 6,783.00 20,349.00 36,143,870 20,349.00 36,797,468 根据该批复及 2019 年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向朱恺、童莉、深圳市莱盟建设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6,797,468 股,发行价格为 5.53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配股、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份等事项。 (三)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增发股份登记数量 为36,797,468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首日为2020年6月17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朱恺、童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 诺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方 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本次发行的海洋王股份时,若本人对 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本人因本 次发行而取得的海洋王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 议方式的转让);若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本次发行的海洋 朱 王股份时,若本人对标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少于 恺 本次解除限售比 股 份 锁定 12 个月的,则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海洋王股份自股份上 、 例为承诺人总持 承诺函 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12 个月届满后锁定如下: 童 股数的 30%。 解除限售时间及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莉 A、如标的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达到 2020 年度业绩 承诺净利润标准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可转让 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 30%; B、如标的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总金额 达到 2020 年度、2021 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总金额标准且 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24 个月,可累计转让或交易不超过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 60%; C、履行完毕《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 《业绩承诺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应由乙方 (一)、乙方(二)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且其持有 的股份上市满 36 个月,可转让或交易其持有的剩余全部 股份。 在前述的锁定期期限内,本人所持有的前述未解锁部分股 份不得用于质押融资或设定任何其他权利负担。若本人持 有海洋王股份期间在海洋王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其转让海洋王股份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 所的其他规定。 2020 年度业绩 承诺达成率为 业绩承诺方以标的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 105.04%、2021 拟实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金额孰 朱 年度业绩承诺达 低进行承诺,分别为 6,100 万元、6,400 万元、6,500 万元, 恺 成率为 97.32%, 三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为 19,000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 、 业绩承诺 2020 年度、2021 润”,扣除因实行股权激励构成股份支付对净利润指标的 童 年度实现净利润 影响)。若本次交易未能于 2020 年度实施完毕,则业绩 莉 总金额达到 承诺期顺延,承诺净利润将根据业绩承诺期间的变更作相 2020 年度、2021 应调整。 年度业绩承诺净 利润总金额。 1、承诺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 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海洋王 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承诺人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 关 于 所提 料均为真实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 朱 供 信 息真 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 恺 实 性 、准 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确 性 和完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情形。 童 整 性 的承 3、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 莉 诺函 准确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 暂停转让承诺人在海洋王拥有权益的股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持有的明之辉的股权 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也不 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朱 关 于 合法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持有的明之辉的股权 恺 拥 有 股权 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及任何其 不存在违反承诺 、 且 股 权无 他可能使本人持有明之辉股权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的情 的情形。 童 他 项 权利 况; 莉 的承诺 3、承诺人保证其对明之辉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 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任何影响明之辉合法存续的情 形。 1、明之辉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法定 的营业资格,明之辉及子公司已依法取得其设立及当前经 营业务所必需的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 同意、授权和许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有可能 导致上述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失效的情形; 2、明之辉及子公司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中不存在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明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承诺 函出具日,明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3、明之辉及子公司将继续独立、完整地履行其与员工的 朱 劳动合同,不因本次交易产生人员转移问题; 恺 关 于 合法 4、如果明之辉及子公司因为本次交易前已存在的事实导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经 营 的承 致其在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经营资质或行业 的情形。 童 诺 主管等方面受到相关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追缴费用或处 莉 罚的,承诺人将向明之辉全额补偿明之辉所有欠缴费用并 承担海洋王及明之辉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5、明之辉及子公司合法拥有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土 地、房屋、经营性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 权,具有独立和完整的资产及业务结构,对其主要资产拥 有合法的所有权,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股东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其他限制权利的情 形; 6、明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或 其他妨碍公司权属转移的情况,未发生违反法律、《公司 章程》的对外担保,也不存在为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担保的情况。 1、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 朱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 恺 避 免 同业 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竞 争 的承 何商业上与明之辉/海洋王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 的情形。 童 诺 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得上述经济实体的控制权,或在上述 莉 经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不以任何 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明之辉/海洋王产品相同、相似或 可能取代明之辉/海洋王产品的业务活动。本人/本合伙企 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明之辉/海洋王经营 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本人/本合伙企业将立即通 知明之辉/海洋王,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明之辉/海洋 王; 2、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不利用本人对明之辉/海洋王了 解及获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和明之辉/海洋王 相竞争的活动,并承诺不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任何损害 或可能损害明之辉/海洋王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该等竞 争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间接从明之辉/海洋王招聘专业 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正当地利用明之 辉/海洋王的无形资产;在广告、宣传上贬损明之辉/海洋 王的产品形象与企业形象等; 3、在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就本次交易事宜所签订的收 购资产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出现因本 人/本合伙企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明之辉/海洋 王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合伙企业将 依法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明之辉发生关 朱 关 于 规范 联交易,如该等关联交易不可避免,本人/本合伙企业保 恺 和 减 少关 证按照市场公允的定价原则和方式,并严格遵守明之辉的 不存在违反承诺 、 联 交 易的 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程 的情形。 童 承诺函 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避免损 莉 害上市公司、明之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1、本次交易前,承诺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 关联关系;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本次交易所聘请的 朱 关 于 不存 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恺 在 关 联关 3、除在申报材料中已经披露的本次交易各方之间存在的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系 、 一致 关联关系外,承诺人与本次交易的其他各方不存在关联关 的情形。 童 行 动 关系 系; 莉 的承诺 4、本次交易前,承诺人与海洋王及其持股比例超过 5%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 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 动关系。 1、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 近三年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 朱 履行承诺的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 恺 关 于 守法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 不存在违反承诺 、 情 况 的承 2、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的情形。 童 诺函 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 莉 件; 3、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 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明之辉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 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 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5、明之辉不存在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 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朱 2、承诺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 关 于 不存 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在 内 幕交 不存在违反承诺 、 3、承诺人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易 的 承诺 的情形。 童 4、承诺人不存在向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函 莉 5、承诺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1、承诺人不与任何一方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以其他方 式形成一致行动关系,或通过收购股权、信托、委托管理 等方式直接或间接谋求对海洋王的实际控制权; 朱 2、承诺人承诺,仅以承诺人持有的海洋王股份为限行使 恺 表决权,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方式取得海洋 不 谋 求控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王其他股东额外授予的表决权,不会对股东大会的表决形 制权承诺 的情形。 童 成重大影响,由承诺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不会以协议等方 莉 式取得海洋王其他董事、监事额外授予的表决权,不会对 董事会、监事会的表决形成重大影响; 3、承诺人承诺,在持有海洋王股份后 60 个月内不会直接 或间接谋求海洋王控制权。 关 于 不存 在 《 关于 加 强 与上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实际控 市 公 司重 制人、主要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 朱 大 资 产重 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 恺 组 相 关股 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票 异 常交 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的情形。 童 易 监 管的 责任的情形。前述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 莉 暂 行 规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定 》 第十 第 13 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三 条 情形 之承诺 在作为明之辉股东期间,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 若将来本人因未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被当地税 务主管部门追缴相关税款或受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 税务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 任;若明之辉承担了上述应由本人承担的一切税务风险与 责任,本人将给予明之辉赔偿。 本人承诺,自明之辉成立至今,在作为明之辉股东期间, 本人存在因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以及股权转让 所涉及需要缴纳的一切个人所得税均由本人承担。若将来 朱 本人因不履行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被当地税务 恺 主管部门追缴相关税款或受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税 税 务 兜底 不存在违反承诺 、 务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 承诺函 的情形。 童 并保证其他股东按时、足额缴纳,如其他股东无法足额缴 莉 纳,则其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若明之辉承担了上述应由 本人承担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本人将给予明之辉赔 偿。 本人承诺,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明之辉欠缴税费金额 准确无误,若将来明之辉被税务主管部门实际追缴相关税 款金额超过审计税费金额、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税收滞纳金 或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税务处罚的,本人将承担上述实 际追缴相关税款金额超过审计税费金额部分、欠缴税费所 产生的滞纳金及行政处罚的全部风险与责任,本人将在承 诺范围内向明之辉承担赔偿责任。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之辉相关规章制度的 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亦不会违规要求明之辉或其子公司为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本人将按明之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明 之辉或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担保 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本人及本 朱 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个人违规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资 恺 关 于 资金 金、资产和资源事项的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投反对票, 不存在违反承诺 、 占 用 的承 依法维护明之辉及其子公司利益。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 的情形。 童 诺函 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 莉 措施保证不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维护明之辉及其子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明之辉及其子公 司和明之辉其他股东利益。 若因本人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 的资金、资产和资源导致明之辉遭受行政处罚,本人承诺 将承担明之辉、明之辉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 的任何损失。 本人承诺,本人的亲属及其投资、任职的企业均履行上述 承诺,即不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等。 1、本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呼和浩特亮化工程项目的相关信 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海洋王 或标的公司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呼 和 浩特 2、本人承诺并保证呼和浩特亮化工程项目的业务来源、 市 回 民区 朱 施工等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保证督促标 基 础 设施 恺 的公司及相关方继续妥善推进该项目的解决方案,保证不 建 设 工程 不存在违反承诺 、 对本次交易构成不利影响。 之 街 景整 的情形。 童 3、本人承诺并保证如因呼和浩特亮化工程项目未签协议 治 亮 化工 莉 即施工、招投标程序、工程质量、与该工程项目的债权债 程 项 目专 务转让所涉及的相关债务受让方和原债权人等相关主体 项承诺函 之间产生的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债权债务清理等事项导 致上市公司、标的公司遭受损失的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的,本人于该等事实发生之日或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上市公司、标的公司 全额赔偿,并保证不以该项目工程的任何事由向上市公 司、标的公司提起任何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 1、上市公司与明之辉及交易对方初次接触时,上市公司 即告知明之辉及交易对方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 利用交易筹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 人以及本次交易造成严重后果; 关 于 本次 朱 2、本次交易双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双方少数核心管理 交 易 采取 恺 层及必要的中介机构人员,以尽量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 的 保 密措 不存在违反承诺 、 范围;明之辉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 施 及 保密 的情形。 童 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制 度 的承 莉 3、交易过程中,明之辉及交易对方与各中介机构认真学 诺 习并严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 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 知》等有关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 交 易 对方 莱 盟 建设 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人员,本人保证并承诺 最 终 出资 在标的公司或其子公司连续服务不少于 5 年且服务至本 朱 自 然 人中 次交易完成后不少于 3 年; 恺 标 的 公司 在莱盟建设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海洋王股份的锁定期内,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的 核 心管 本人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转让、赠与、分割 的情形。 童 理 团 队人 或其他法定方式处置本人持有的莱盟建设的财产份额或 莉 员 的 任职 从莱盟建设退伙,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 承 诺 和股 其他主体以任何方式部分或全部享有本人通过莱盟建设 份 锁 定承 间接享有的与海洋王股份有关的权益。 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经或正在严格履行相关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二)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法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星期五)。 2、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267,0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8%。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2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 解禁前持有限 本次解除限 冻结/标记 序 股东名 限售股份 剩余限售股 售股份数量 售股份数量 的股份数量 号 称 占公司总 数量(股) (股) (股) (股) 股本比例 1 朱恺 10,078,279 4,319,262 0.55% 5,759,017 1,989,929 2 童莉 2,211,595 947,826 0.12% 1,263,769 947,826 合计 12,289,874 5,267,088 0.68% 7,022,786 2,937,755 注:朱恺所持有的限售股中 1,962,369 股为司法冻结状态;童莉所持有的限 售股中 886,760 股为司法冻结状态。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数变动(+,-) 数量(股) 比例 (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415,464,078 53.28% -5,267,088 410,196,990 52.60%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383,933,698 49.23% - 383,933,698 49.23% 首发后限售股 31,530,380 4.04% -5,267,088 26,263,292 3.37% 二、无限售条件 364,365,648 46.72% 5,267,088 369,632,736 47.40% 流通股 三、总股本 779,829,726 100.00% - 779,829,726 100.00% 五、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本 次交易中所作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对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 通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表和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4.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