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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洋王: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2-06-1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

                之

    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六月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

             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海洋
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洋王”、“上市公司”、“公司”)2020 年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海洋王
2020 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一)核准情况


     2020 年 4 月 2 日,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
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朱恺等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49 号),核准公司向朱恺
发行 14,141,811 股股份、向童莉发行 3,103,303 股股份、向深圳市莱盟建设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18,898,756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3,566 万元。


     (二)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易对方支付的股份的情况


     2020 年 5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
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以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720,000,000
股为基数,每 10 股现金分红 1.00 元(含税),分配现金股利 72,000,000.00


                                       1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元,分配实施后未分配利润余额为 195,264,400.07 元,结转下一年度。不送红
      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于 2020 年 5 月 25 日实施完毕。

            鉴于公司 2019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向交
      易对方支付的股份数量由 36,143,870 股调整为 36,797,468 股,变动前后详细情
      况如下:

                                                          权益分派前股份对价       权益分派后股份对价
序               本次交易的明      交易价格    现金对价
     交易对方                                               金额      股份数量       金额      股份数量
号               之辉股权比例      (万元)    (万元)
                                                          (万元)    (股)       (万元)      (股)
1      朱恺         25.42%         13,524.21   5,562.38   7,961.84    14,141,811   7,961.84    14,397,541

2      童莉          5.58%         2,967.79    1,220.62   1,747.16    3,103,303    1,747.16    3,159,421

3    莱盟建设       20.00%         10,640.00      -       10,640.00   18,898,756   10,640.00   19,240,506

     合计           51.00%         27,132.00   6,783.00   20,349.00   36,143,870   20,349.00   36,797,468


            根据该批复及 2019 年权益分派方案,公司向朱恺、童莉、深圳市莱盟建设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6,797,468 股,发行价格为 5.53 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配股、送股、公积
      金转增股份等事项。


            (三)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确认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增发股份登记数量
      为36,797,468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首日为2020年6月17日。


              二、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朱恺、童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2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承
诺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方
                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本次发行的海洋王股份时,若本人对标的
                资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足 12 个月的,则本人因本次发行而取
                得的海洋王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包括但
                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的转让);若本
                人因本次交易取得本次发行的海洋王股份时,若本人对标的资
                产持续拥有权益时间不少于 12 个月的,则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
                海洋王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12 个月届
                满后锁定如下:
                解除限售时间及解除限售比例如下:
                A、如标的公司 2020 年度实现净利润达到 2020 年度业绩承诺净
朱
                利润标准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12 个月,可转让或交易不超过
恺                                                                         本次解除限售比
     股 份 锁定 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 30%;
、                                                                         例为承诺人总持
     承诺函     B、如标的公司 2020年度、2021 年度实现净利润总金额达到 2020
童                                                                         股数的 30%。
                年度、2021 年度业绩承诺净利润总金额标准且其持有的股份上
莉
                市满 24 个月,可累计转让或交易不超过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
                60%;
                C、履行完毕《购买资产协议》《业绩承诺补偿协议》及《业绩
                承诺补偿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应由乙方(一)、乙方(二)
                承担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后且其持有的股份上市满 36 个月,可
                转让或交易其持有的剩余全部股份。
                在前述的锁定期期限内,本人所持有的前述未解锁部分股份不
                得用于质押融资或设定任何其他权利负担。若本人持有海洋王
                股份期间在海洋王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
                转让海洋王股份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其他规定。
                                                                           2020 年度业绩承
                                                                           诺达成率为
                业绩承诺方以标的公司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拟实 105.04%、2021 年
朱              现的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金额孰低进行承 度业绩承诺达成
恺              诺,分别为 6,100 万元、6,400 万元、6,500 万元,三年累计承 率为 97.32%,
、   业绩承诺 诺净利润为 19,000 万元(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扣除因实行 2020 年度、2021
童              股权激励构成股份支付对净利润指标的影响)。若本次交易未 年度实现净利润
莉              能于 2020 年度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顺延,承诺净利润将根 总金额达到 2020
                据业绩承诺期间的变更作相应调整。                           年度、2021 年度
                                                                           业绩承诺净利润
                                                                           总金额。
     关 于 所提   1、承诺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并
朱
     供 信 息真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
恺
     实 性 、准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海洋王或者投资者造成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确 性 和完   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的情形。
童
     整 性 的承   2、承诺人声明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
莉
     诺函         真实的、原始的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该等资料副本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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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方
                  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系准确和完整的,所有文件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3、承诺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
                  和完整的,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承诺人
                  在海洋王拥有权益的股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持有的明之辉的股权不存在
                  质押、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权
朱   关 于 合法
                  属纠纷;
恺   拥 有 股权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持有的明之辉的股权不存在 不存在违反承诺
、   且 股 权无
                  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其他利益输送安排及任何其他可能使本 的情形。
童   他 项 权利
                  人持有明之辉股权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的情况;
莉   的承诺
                  3、承诺人保证其对明之辉不存在任何虚假出资、延期出资、出
                  资不实、抽逃出资或任何影响明之辉合法存续的情形。
                1、明之辉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具有法定的营业
                资格,明之辉及子公司已依法取得其设立及当前经营业务所必
                需的批准、同意、授权和许可,所有该等批准、同意、授权和
                许可均为有效,并不存在任何原因或有可能导致上述批准、同
                意、授权和许可失效的情形;
                2、明之辉及子公司在最近三年的生产经营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明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明之
                辉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
朱
                3、明之辉及子公司将继续独立、完整地履行其与员工的劳动合
恺   关 于 合法
                同,不因本次交易产生人员转移问题;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经 营 的承
                4、如果明之辉及子公司因为本次交易前已存在的事实导致其在 的情形。
童   诺
                工商、税务、社保、住房公积金、经营资质或行业主管等方面
莉
                受到相关政府部门或主管单位追缴费用或处罚的,承诺人将向
                明之辉全额补偿明之辉所有欠缴费用并承担海洋王及明之辉因
                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5、明之辉及子公司合法拥有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房
                屋、经营性设备、办公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具有独
                立和完整的资产及业务结构,对其主要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
                资产权属清晰,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
                形,也不存在其他限制权利的情形;
                6、明之辉及子公司不存在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或其他妨
                碍公司权属转移的情况,未发生违反法律、《公司章程》的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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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方
                  外担保,也不存在为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保的情况。
                  1、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
                  业的股权及其它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商业上与明
                  之辉/海洋王构成竞争的任何业务或活动,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取
                  得上述经济实体的控制权,或在上述经济实体中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明之辉/
                  海洋王产品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明之辉/海洋王产品的业务活
                  动。本人/本合伙企业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明之辉
                  /海洋王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本人/本合伙企业将
朱
                  立即通知明之辉/海洋王,并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明之辉/海洋
恺   避 免 同业
                  王;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竞 争 的承
                  2、本人/本合伙企业承诺不利用本人对明之辉/海洋王了解及获    的情形。
童   诺
                  取的信息从事、直接或间接参与和明之辉/海洋王相竞争的活
莉
                  动,并承诺不直接或间接进行或参与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明之
                  辉/海洋王利益的其他竞争行为。该等竞争包括但不限于:直接
                  或间接从明之辉/海洋王招聘专业技术人员、销售人员、高级管
                  理人员;不正当地利用明之辉/海洋王的无形资产;在广告、宣
                  传上贬损明之辉/海洋王的产品形象与企业形象等;
                  3、在各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就本次交易事宜所签订的收购资产
                  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出现因本人/本合伙企
                  业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而导致明之辉/海洋王或其股东的权益
                  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本人/本合伙企业将尽量避免与上市公司、明之辉发生关联交
朱
     关 于 规范   易,如该等关联交易不可避免,本人/本合伙企业保证按照市场
恺
     和 减 少关   公允的定价原则和方式,并严格遵守明之辉的公司章程及上市     不存在违反承诺
、
     联 交 易的   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     的情形。
童
     承诺函       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避免损害上市公司、明之辉及其他
莉
                  股东的利益。
                  1、本次交易前,承诺人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均不存在关联关
                  系;
朱   关 于 不存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承诺人与本次交易所聘请的相关中
恺   在 关 联关   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违反承诺
、   系 、 一致   3、除在申报材料中已经披露的本次交易各方之间存在的关联关
                                                                             的情形。
童   行 动 关系   系外,承诺人与本次交易的其他各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莉   的承诺       4、本次交易前,承诺人与海洋王及其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
朱   关 于 守法   1、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
                                                                             不存在违反承诺
恺   情 况 的承   内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的
                                                                             的情形。
、   诺函         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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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方
童                处分的情况;
莉                2、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尚未
                  了结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3、明之辉及明之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
                  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的情形;
                  4、明之辉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
                  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
                  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
                  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
                  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5、明之辉不存在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
                  立案侦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承诺人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
                  者立案侦查之情形。
朱                2、承诺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
     关 于 不存
恺                究刑事责任之情形。
     在 内 幕交                                                               不存在违反承诺
、                3、承诺人不存在利用本次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易 的 承诺                                                               的情形。
童                4、承诺人不存在向第三人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形。
     函
莉                5、承诺人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情形。
                  1、承诺人不与任何一方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形成
                  一致行动关系,或通过收购股权、信托、委托管理等方式直接
                  或间接谋求对海洋王的实际控制权;
朱                2、承诺人承诺,仅以承诺人持有的海洋王股份为限行使表决权,
恺                不会以委托、征集投票权、协议等方式取得海洋王其他股东额
     不 谋 求控                                                               不存在违反承诺
、                外授予的表决权,不会对股东大会的表决形成重大影响,由承
     制权承诺                                                                 的情形。
童                诺人提名的董事、监事不会以协议等方式取得海洋王其他董事、
莉                监事额外授予的表决权,不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的表决形成重
                  大影响;
                  3、承诺人承诺,在持有海洋王股份后 60 个月内不会直接或间
                  接谋求海洋王控制权。
     关 于 不存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本合伙企业及本合伙企业实际控制人、
朱   在 《 关于   主要管理人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
恺   加 强 与上   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
                                                                              不存在违反承诺
、   市 公 司重   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
                                                                              的情形。
童   大 资 产重   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前述各相关主体
莉   组 相 关股   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票 异 常交   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 13 条不得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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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方
     易 监 管的
     暂 行 规
     定 》 第十
     三 条 情形
     之承诺
                在作为明之辉股东期间,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纳税义务,若
                将来本人因未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被当地税务主管部
                门追缴相关税款或受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税务处罚的,本
                人将承担因此引起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若明之辉承担了上
                述应由本人承担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本人将给予明之辉赔
                偿。
                本人承诺,自明之辉成立至今,在作为明之辉股东期间,本人
                存在因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以及股权转让所涉及需
                要缴纳的一切个人所得税均由本人承担。若将来本人因不履行
朱
                缴纳上述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被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相关税
恺
     税 务 兜底 款或受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相应税务处罚的,本人将承担因此      不存在违反承诺
、
     承诺函     引起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并保证其他股东按时、足额缴纳,    的情形。
童
                如其他股东无法足额缴纳,则其差额部分由本人承担。若明之
莉
                辉承担了上述应由本人承担的一切税务风险与责任,本人将给
                予明之辉赔偿。
                本人承诺,截至 2019 年 7 月 31 日,明之辉欠缴税费金额准确
                无误,若将来明之辉被税务主管部门实际追缴相关税款金额超
                过审计税费金额、税务主管部门追缴税收滞纳金或受到税务主
                管部门相应税务处罚的,本人将承担上述实际追缴相关税款金
                额超过审计税费金额部分、欠缴税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及行政处
                罚的全部风险与责任,本人将在承诺范围内向明之辉承担赔偿
                责任。
                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将严格遵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之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
                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的资金、资产和
                资源,亦不会违规要求明之辉或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
                其它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朱
                本人将按明之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要求明之辉
恺   关 于 资金
                或其子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提供担保的任何董事      不存在违反承诺
、   占 用 的承
                会、股东会上回避表决;在审议涉及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      的情形。
童   诺函
                业、个人违规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事项的
莉
                任何董事会、股东会上投反对票,依法维护明之辉及其子公司
                利益。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有
                关规定,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保证不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的
                资金、资产和资源,维护明之辉及其子公司的独立性,不损害
                明之辉及其子公司和明之辉其他股东利益。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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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方
                  若因本人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的资
                  金、资产和资源导致明之辉遭受行政处罚,本人承诺将承担明
                  之辉、明之辉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本人承诺,本人的亲属及其投资、任职的企业均履行上述承诺,
                  即不占用明之辉或其子公司资金、资产和资源等。
                  1、本人保证将及时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提供呼和浩特亮化工程项目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海洋王或标的公司造成损失的,将
     呼 和 浩特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市 回 民区   2、本人承诺并保证呼和浩特亮化工程项目的业务来源、施工等
朱
     基 础 设施   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保证督促标的公司及相
恺
     建 设 工程   关方继续妥善推进该项目的解决方案,保证不对本次交易构成     不存在违反承诺
、
     之 街 景整   不利影响。                                                 的情形。
童
     治 亮 化工   3、本人承诺并保证如因呼和浩特亮化工程项目未签协议即施
莉
     程 项 目专   工、招投标程序、工程质量、与该工程项目的债权债务转让所
     项承诺函     涉及的相关债务受让方和原债权人等相关主体之间产生的任何
                  争议或潜在纠纷、债权债务清理等事项导致上市公司、标的公
                  司遭受损失的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本人于该等事实发生之
                  日或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向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全额赔偿,并保证不以该项目工程的
                  任何事由向上市公司、标的公司提起任何权利主张或诉讼请求。
                  1、上市公司与明之辉及交易对方初次接触时,上市公司即告知
                  明之辉及交易对方对交易筹划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利用交易筹
                  划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内幕交易会对当事人以及本次交易
                  造成严重后果;
     关 于 本次
朱                2、本次交易双方参与商讨人员仅限于双方少数核心管理层及必
     交 易 采取
恺                要的中介机构人员,以尽量缩小本次交易的知情人范围;明之
     的 保 密措                                                              不存在违反承诺
、                辉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
     施 及 保密                                                              的情形。
童                息知情人名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制 度 的承
莉                3、交易过程中,明之辉及交易对方与各中介机构认真学习并严
     诺
                  格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有关保密和禁止
                  内幕交易的规定。
朱   交 易 对方   本人作为标的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人员,本人保证并承诺在标
恺   莱 盟 建设   的公司或其子公司连续服务不少于 5 年且服务至本次交易完成
                                                                             不存在违反承诺
、   最 终 出资   后不少于 3 年;
                                                                             的情形。
童   自 然 人中   在莱盟建设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海洋王股份的锁定期内,本人
莉   标 的 公司   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转让、赠与、分割或其他法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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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    承诺事项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方
     的 核 心管    定方式处置本人持有的莱盟建设的财产份额或从莱盟建设退
     理 团 队人    伙,亦不以任何方式转让、让渡或者约定由其他主体以任何方
     员 的 任职    式部分或全部享有本人通过莱盟建设间接享有的与海洋王股份
     承 诺 和股    有关的权益。
     份 锁 定承
     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经或正在严格履行相关
     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二)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法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法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时间为2022年6月17日(星期五)。

          2、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267,0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68%。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2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
                       解禁前持有限                                          冻结/标记
     序     股东名                    本次解除限售 限售股份     剩余限售股
                       售股份数量                                            的股份数量
     号       称                      股份数量(股) 占公司总   数量(股)
                         (股)                                                (股)
                                                     股本比例
      1     朱恺        10,078,279     4,319,262      0.55%     5,759,017    1,989,929
      2     童莉         2,211,595      947,826       0.12%     1,263,769     947,826
          合计          12,289,874     5,267,088      0.68%     7,022,786    2,937,755
         注:朱恺所持有的限售股中1,962,369股为司法冻结状态;童莉所持有的限售股中886,760
     股为司法冻结状态。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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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变动前        本次解除限售股         本次变动后
   股份类型
               数量(股)             比例     数变动(+,-)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
               415,464,078           53.28%        -5,267,088   410,196,990    52.60%
    流通股
  高管锁定股   383,933,698           49.23%            -        383,933,698    49.23%
首发后限售股       31,530,380        4.04%         -5,267,088    26,263,292     3.37%
二、无限售条件
               364,365,648           46.72%        5,267,088    369,632,736    47.40%
    流通股
三、总股本        779,829,726       100.00%            -        779,829,726 100.00%


     五、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本
次交易中所作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承诺;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对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
通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10
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洋王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独
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汤   玮                       邓永辉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