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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迪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0  

						               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爱
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事项

       1、董事会对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
效。

       2、公司本次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加速公司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满足公司正常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爱迪尔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春华:


    王斌康:


    苏茂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