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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爱迪尔: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2021-06-30  

                        证券代码:002740            证券简称:爱迪尔         公告编号:2021-070号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
市特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交至公司的两份《裁决书》,编号分别为(2019)深
国仲涉外裁 4994 号、(2019)深国仲涉外裁 6420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2019)深国仲涉外裁 4994 号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特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苏建明;第二被申请人:朗娇翀;第三被申请人:
深圳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被申请人:苏日明;第五被申请人:苏
衍茂;第六被申请人:苏华清。
    2、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 2018 年 8 月 20 日签订了编号为
TFXD(J)201890 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9,000,000 元,期限 12 个月,
月利率 1.3%。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分
别向申请人出具了《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函》,为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
人在上述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9,000,000
元。
    因该借款合同项下的相关借款逾期未归还,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
仲裁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受理了本案(受案号为(2019)
深国仲涉外受 4994 号),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对本案进行裁定并出具了相关裁决书。
    (二)关于(2019)深国仲涉外裁 6420 号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深圳市特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第一被申请人:苏华清;第二被申请人:苏衍茂;第三被申请人:
苏建明;第四被申请人:朗娇翀;第五被申请人:苏日明;第六被申请人:深圳
市大盘珠宝首饰有限责任公司。
    2、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第一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签订了编号为 TFXD(B)201891
号《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9,000,000 元,期限 10 个月,月利率 1.3%。
同日,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
请人分别向申请人出具了《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函》,为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
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9,000,000 元。期间,
第一被申请人已偿还本金 2,250,000 元,尚有 6,750,000 元本金暂未归还。
    因该借款合同项下的相关借款逾期未归还,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交了
仲裁申请。深圳国际仲裁院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受理了本案(受案号为(2019)
深国仲涉外受 6420 号),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于 2020
年 12 月 23 日对本案进行裁定并出具了相关裁决书。
    二、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一)关于(2019)深国仲涉外裁 4994 号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1、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 9,000,000 元及
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 9,00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从 2019
年 9 月 11 日起计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
    2、本案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保险费人民币 4,500 元、仲裁费人民币 205,143
元、均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承担;
    3、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对第一被
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
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关于(2019)深国仲涉外裁 6420 号仲裁案件的裁决情况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6,750,000 元;
    2、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还逾期利息人民币 245,250 元(自 2019 年 6 月
21 日起暂计至 2019 年 10 月 13 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 6,750,00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计至第一被申请人实际清偿之日止);
    3、本案保全费人民币 5,000 元、保险费人民币 4,900 元、仲裁费人民币 176,529
元均由第一被申请人承担;
    4、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
申请人对上述裁决第 1 项至第 3 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清偿责任;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或应履行的义务,各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
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或履行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裁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
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裁决结果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
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其他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根据
相关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 4994 号);
    2、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涉外裁 6420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