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迪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8
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福建省爱迪尔
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福建
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议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
意,提名人的提名资格及提名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
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事项。
二、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
提名人的提名资格及提名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
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
求,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省爱迪尔珠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春华 丁元波 胡 晖
2021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