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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部分议案及2015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3-24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部分议案

                及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
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
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部分议案及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
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
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2015 年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除为全资子公司的境外融资开立融资性保函外,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均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应披露而未披露、也未发生需提交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批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关联交易决策程序、信息披露和交易定价等方面
不规范或违法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 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实际情况,兼顾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核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 2015 年年度末
不进行利润分配,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留存收益
全部用于公司未来经营,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5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
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5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
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
内外部风险。公司《2015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关
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2015 年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公司《关于募集资金 2015 年年度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
遗漏。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
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年度
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 2016 年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上述议
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我们认为: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
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
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因此,我们
同意公司 2016 年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
签署相关法律合同及文件。

     八、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融资性保函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就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盈利能力较强,偿债能力和经营业绩良
好,公司对子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本次担保
有助于子公司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可进一步提高其经济效益,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该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审批程序,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振锋、卫建国、沈忆勇

                201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