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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华科技: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2016-03-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作为广东光
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华科技”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
荐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对光华科技持续督导职责,
对公司《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持续督导事
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专项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在 2015 年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查阅公司主要业务和管理制
度、内控制度;询问募集资金项目工程建设情况;查阅主要的信息披露文件;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律师等沟通;核查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
况;了解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等多种方式,从内部控制的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内部控制的监督等多方面对光华科技内部控制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
了核查。
    二、光华科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广州
市金华大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广东东硕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光华科技股份(香港)
有限公司、惠州市东硕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
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纳入本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自我评价范围的具体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区域包括:
    1、公司治理层面,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
业文化;
    2、业务流程层面,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
究与开发、工程项目、担保业务、业务外包、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
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关联交易管理等方面;
    3、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
售业务、财务报告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
关制度、流程、指引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的 0.5%、利润总额的 3%、净资产的 1%
三项指标孰低原则确定财务报表的整体重要性水平。如果该缺陷可能导致财务报
表错报金额低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 50%,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的 50%但低于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则为重要缺陷;
如果超过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利影
响;
    (2)发现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公司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更正;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中
未能发现该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5)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失控,财务报表的编制完全无法达到真
实、准确的目标。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特别控制机制或未
能有效实施;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净资产为衡量指标。如果直接损失金额小于净资产的 0.5%,则
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直接损失金额超过净资产的 0.5%而小于净资产的 1%,则
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直接损失金额超过净资产的 1%,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监管机构或省级以上政府
部门处罚或对公司声誉造成重大损害,且难以恢复;
    (2)违反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经过合理时
间后,未得到整改;
    (5)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非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或对公
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2)违反决策程序,导致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财产损失;
    (3)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4)未能持续、有效地针对内部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优化;
    (5)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情况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认为: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各项内控制度得到有效执
行,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内控体系的建立进一步促进了公司规范治理能力的提高,
改善了公司治理环境。公司内控体系的建立和规范运行,切实保证了内控成果在
实际经营管理中得以有效执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司将根据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继续及时修订并补充完善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促进公司生产
经营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
    四、保荐机构对光华科技《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光华科技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
了较为完备的有关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的各项规章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
良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管理的规范要求。
光华科技《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及执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之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林义炳                 张新强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