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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华科技:关于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2016-04-27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证券代码:002741         公告编号:2016-013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于 2016 年 3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告,本次会议如期举行。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
 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
 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
 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2016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5 日 – 2016 年 4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4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4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4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汕头市大学路295号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郑创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11,6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8.79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99,65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5.45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333%。
       2、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0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33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2,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33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 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
案:

       (一)《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二)《201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2015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2015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七)《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八)《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广东光华科技股份(香港)有限公司的境外商业
银行融资开立融资性保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1,65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邵芳律师、冯伦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