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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05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针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项,本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同意公司与郑靭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

于同意公司与陈汉昭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议

案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

略和市场实际,有利于顺利实施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增强公司的持续

发展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同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总经理分

别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表明其对公司近年来业务经营的充分肯定和对未来

发展前景的高度信心,成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顺利完成的有力保障。因此, 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认购部分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安排必要且合理,符合

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2、关联方符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对象资格。

    3、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协议》,条款设置

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公平、公开、合理,公司董事会会

议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因此,本人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沈忆勇、梁振锋、卫建国

                                                        2016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