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01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
本人作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
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延长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和延长董事会
办理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期限的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延长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董事会办理
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授权期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延长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董事会办理
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期限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因此,本人同意将本次延长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
长董事会办理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授权期限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继续为银行授信提供资产抵押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为银行授信提供资产抵押事宜符合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的需要,不存
在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行为。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投资用于印制电路制造的特种电子化学品在线循环利用技术系统集
成项目的独立意见
本次投资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通过绿色制造重点项目的实施及相关创
新和应用,进一步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力。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沈忆勇、麦堪成、辛宇
2016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