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7-003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 为 18,02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75%。 2、本次解禁的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2 月 16 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96 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3,000 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15]67 号)同意,公司股票于 2015 年 2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 2015 年 9 月 10 日,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 年 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0 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为 360,000,000 股。 截止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总股本为 360,000,000 股,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为 224,232,000 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分别为陈汉昭、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新 余市创景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汕头市创为投资有限公司”)。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告书》 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股份限售承诺: 1、陈汉昭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如本人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股份;在申报 离职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的数量占本人 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 绝履行上述承诺。 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20%;在 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50%。 2、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本公司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20%;在 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50%。 3、新余市创景投资有限公司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公 司)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公司持 有的发行人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如本公司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在锁定期满后的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20%;在 锁定期满后的 24 个月内,减持股份数量累计不超过持有股份总数的 50%。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7 年 2 月 16 日。 (二) 本次解禁的限售股总数为 18,02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75 %。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 3 名,其中自然人股东 1 名,法人股 东 2 名。 (四)股份解除限售情况明细表如下: 单位:股 序号 股东全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董事、总经理; 1 陈汉昭 18,792,000 7,047,000 股份质押 14,000,000 股; 汕头市锦煌投 股份质押 2 17,280,000 6,480,000 资有限公司 17,280,000 股 新余市创景投 3 12,000,000 4,500,000 资有限公司 合 计 48,072,000 18,027,000 注:1、陈汉昭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783 万股,2015 年 11 月 2 日实施完成每 10 股转增 20 股的权益分派后,所持公司股份总数增加至 2,349 万股。根据股份限售承诺,上市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可申请将其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20%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该部分股份的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已完成;上市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可申请将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50%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按承诺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7,047,000 股。截止目前陈汉昭共 持有 18,792,000 股首发限售股,14,00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其中质押股份待 其部分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2、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720 万股, 2015 年 11 月 2 日实施完成每 10 股转增 20 股的权益分派后,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增加至 2,160 万股。根据股份限售承诺,上市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可申请将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该部分股 份的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已完成;上市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可申请将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50%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按承诺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6,480,000 股。截止目前汕头市锦 煌投资有限公司共持有 17,280,000 股首发限售股,17,280,000 股处于质押状态, 其中质押股份待其部分解除质押后可上市流通。 3、新余市创景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500 万股, 2015 年 11 月 2 日实施完成每 10 股转增 20 股的权益分派后,所持公司股份总数 增加至 1,500 万股。根据股份限售承诺,上市锁定期满后 12 个月内,可申请将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于 2016 年 2 月 16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该部分股 份的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已完成;上市锁定期满后 24 个月内,可申请将所持公 司股份总数的 50%于 2017 年 2 月 16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按承诺本次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4,500,000 股。截止目前新余市创 景投资有限公司共持有 12,000,000 股首发限售股。 4、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限售承诺,陈汉昭、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 公司、新余市创景投资有限公司均遵守相应承诺。 5、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1 号精神,自 2016 年 1 月 9 日起持股 5%以上公司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 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且需在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披露减持 计划。因此,上表中持股 5%以上公司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股东 在解除限售后仍需遵守此条款。 (五)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出售 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承诺与规定,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 况。 (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人股东汕头市锦煌投资有限公司及自然人股东 陈汉昭所持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待其与相关质权方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 因此,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与可实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会存在差异。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时所做出的承诺的行为。 保荐机构对光华科技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