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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华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7-20  

						证券代码:002741           证券简称:光华科技          公告编号:2017-042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华科技)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7] 103 号)核准,向 4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228,79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7.5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49,999,980.86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7,395,907.39 元。实计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42,604,073.47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C10583 号《验资报告》。公司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
修订)》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公司已分别与
中国银行汕头科技支行、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用于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并专款用于对应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相关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银行汕头科技支行
       账户名称: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656168917958

       银行地址:汕头市潮汕路金平工业区金环西路东段

       金额:人民币 144,999,980.86 元

       用途:广州创新中心建设项目

    2、银行名称:中国民生银行汕头分行

       账户名称: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户:699999573

       银行地址:汕头市韩江路 17 号华景广场 1-3 层

       金额: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

       用途:补充流动资金

    二、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
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
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
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
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
单据、银行划账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四、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若宾、林义炳(以下简称“保荐
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3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
募集资金净额的 5%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监管协议的要求向公司
及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
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监管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
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

    九、监管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广发证券督导期
结束后失效。



    备查文件:

    公司、开户银行、广发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