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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19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广
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
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及社会兼职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
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独立董事候选人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
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综上,同意提名吴宇平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是必要的、合理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及实现
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2、公司上述行为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本次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六个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规定的程序。

    本次置换金额 8,149.29 万元系根据公司截至 2017 年 06 月 29 日已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确定,且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
项审核并由其出具了鉴证报告;内容及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8,149.2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沈忆勇、麦堪成、辛宇

                                                         2017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