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2018年度经营团队绩效现金奖励方案2018-02-06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经营团队绩效现金奖励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下简称“光华科技”或“公司”)激励机制、约束机制,
提高管理层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使管理层与股东形成利益共
同体,促进股东价值增长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现制定 2018 年度经
营团队绩效现金奖励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由董事会下设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基
于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激励对象所承担的岗位职责
以及其绩效表现确定,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条 本绩效现金奖励方案所指经营团队包括公司董事(不含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公司认定的其它主要管理人员,
考核期间为 2018 年 1 月 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
第二章 绩效现金奖励的提取及调整原则
第四条 经营团队的绩效现金激励按照以下表格的计提奖金方式
计算:
表 1:经营团队绩效现金奖金计算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项目 净利润额 提取比例
2 亿元及以下 不提取
分阶 2 亿元~2.5 亿元 超过 2 亿元部分提取 20%
2.5 亿元~3 亿元 超过 2.5 亿元部分提取 25%
3 亿元以上 超过 3 亿元部分提取 30%
备注:以上净利润是指公司合并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第五条 经审计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为:扣除计提的奖
励总额后的实际金额,即按照本方案预先计提对应区间的奖励总额后
经审计的净利润须满足本办法规定的触发基数及各区间的起始数。
第三章 绩效现金奖励的操作方式
第六条 本方案的操作方式: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年度报告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公司管理层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光华科技年度经营业绩专项审计报告,结合设定的激励对象分配方
案具体提出绩效现金奖励分配方案,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核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在收到分配方案的 20 个工作日内
核准,核准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由公司将现金奖励发放给激励对象。
第四章 奖励现金分配对象及实施条件
第七条 本绩效现金奖励,用于公司经营团队,上述人员需在公
司全职工作、已与光华科技签署正式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并在公司
领取薪酬。
第八条 激励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绩效现金奖励
的分配。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3、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人员;
4、奖励期内发生重大的安全事故、重大的环境污染事故被政府
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人员。
第五章 公司及激励对象的权利
第九条 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绩效现金奖励基金方案的解释权和执行权,对
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享有本绩效
现金奖励方案项下相应权利的资格;
2、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
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按照本绩效现金奖励基金方案的规定,获得绩
效现金奖励;
3、激励对象因本绩效现金奖励基金方案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
税收法 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其它说明。
公司确定本绩效现金奖励方案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
有继续在光华科技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
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光华科技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
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方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