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8-17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广
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光华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基于我们个人的客观、独立判
断,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2018年半年度对外担保
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除了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
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
项。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18年上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的情形。
三、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授权有
效期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审议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
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公司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效期的事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和授权有
效期延长至2019年9月18日,并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延期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麦堪成、辛宇、吴宇平
2018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