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2018-12-12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
之补充协议
本《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之
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由以下主体于 2018 年 8 月 7 日在广东
省汕头市签署:
质权人/债权人之代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6 层
出质人:郑创发
身份证号码:440505************
住址:广东省汕头市************
鉴于:甲、乙双方就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
宜于 2017 年 12 月签订了《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股份质押合同》,现双方就乙方具体质押股份数量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
议如下:
1、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光华科技”,证
券代码为 002741)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24,930 万元(含 24,930 万元)的可转换
公司债券;
2、出质人现持有光华科技 12,918 万股的限售股份,各方一致确认,出质人
将持有的光华科技市值为 32,409 万元的限售股份(以下简称“质押股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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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股票市值为发行规模 24,930 万元的 130%)为债务人发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提供担保。在办理初始股票质押手续时,出质股份为按照办理质押登记的前一交
易日收盘价计算的出质人持有的光华科技市值为 32,409 万元的股份,即:初始
出质股份数=324,090,000.00 元÷办理质押登记的前一交易日光华科技收盘价;
3、关于本次认购的其他事宜按原《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的相关约定执行。
4、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与原合同保持一致。本补充协议与原《广东光华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质押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5、本合同一式拾份,各方各执贰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备用,各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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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股份
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之签署盖章页)
质权人/债权人之代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出质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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