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8-14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广东光
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根据《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需进行换届选举。现就公司《关于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
《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专业素养及社会兼职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
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
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
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3、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公司《章程》所规定
的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独立董事候选人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也未受到
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惩戒。
综上,同意提名陈汉昭先生、郑靭先生、郑侠先生、杨荣政先生、杨应喜先
生、蔡雯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麦堪成先生、辛
宇先生、吴宇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将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麦堪成、辛宇、吴宇平
2019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