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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9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彭朝辉先生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未发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相关法
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
入尚未解除的情形;彭朝辉先生的提名推荐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
法、有效;彭朝辉先生具备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应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彭朝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任的 2020 年度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众华”)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任众华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众华为公司 2020 年度的审计机构,并
同意提交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麦堪成、辛宇、吴宇平

                                                        202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