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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光华科技: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27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部分议案

                及 2020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
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部分议案及 2020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
项》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 2020 年年
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了
解和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
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三、关于 2020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短期经营发展实际,
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行,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
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及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 年-2020 年)》
的规定,同意《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9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
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各项
生产经营活动、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
内外部风险。公司《2020 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 年-2023 年)》符合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
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
划(2021 年-2023 年)》的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以及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发放年度薪酬,是在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指标、
工作量、地区收入水平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历年收入水平综合衡量确定的。科
学合理地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能够有效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有利于
提高董事会与管理层的决策效率和执行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不存在违规发放或利益转移情况,符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公司的整体利
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董事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和《关
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并将《关于公司董事 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薪酬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开展金属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开展
金属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相关的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降低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建立了《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金属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明
确了业务操作流程、审批流程及风险防控等内部控制程序,对公司控制期货风险
起到了保障的作用;公司确定的套期保值保证金的最高额度和交易品种合理,符
合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有利于锁定公司的产品预期利润,控制经营风险,
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八、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并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取得一定的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保障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从而为公司保持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履行了必要的决
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银行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并提供担保的议案》,并提交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独立意见

    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后,经审慎分析,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出具的《关
于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符合公司目前的
实际情况,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
此出具审核报告,我们对该专项说明无异议。
独立董事:麦堪成、吴宇平、彭朝辉

                2021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