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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07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
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6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也符合本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条件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
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7 月 6 日为授予日,向 146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917.5 万份股票期权。




                                       独立董事:麦堪城、吴宇平、彭朝辉

                                                         202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