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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07  

                                            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
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提前赎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广
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
回的规定,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
们同意公司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全部未转股的“光华转债”。




                                      独立董事:麦堪城、吴宇平、彭朝辉

                                                         2021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