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 东光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资历资质进行核查,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能够遵循 独立、公允、客观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独立审计,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 2023 年度的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彭朝辉、梁振锋、陈鸣才 2023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