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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龙实业:未来三年(2019年-2021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9-04-19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和《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处发展阶段
及发展目标、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
贷及债券融资环境等情况,并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建立持续、稳定、科
学的股东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关利润
分配规定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优
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9 年-2021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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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
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利润分配比例及条件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
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
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
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股票股利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5、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的意见,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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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调整的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法规或政策的变
化进行修订,以确保规划的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
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
     3、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果外部经营环境或者公司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修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由公司董
事会依职权制定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依职权列席董事
会会议,对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议案可以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公司
独立董事应对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报告期盈利但公司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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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
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规划其他事宜
     1、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2、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3、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西世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